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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2009年03月10日 21:28  来源: 婺城新闻网          [发表评论] [ ] [打印]

  (2009年2月18日在金华市婺城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吴兰芳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区人民检察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列席人员提出意见。

  2008年,我院在区委、上级检察院的领导下,在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和区政府、区政协及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忠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切实加强队伍建设,各项工作取得了新的进展。

  一、紧紧围绕大局做好服务,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我院始终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作为首要任务,不断增强为大局服务的意识,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努力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法治环境。

  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与公安、法院等部门紧密配合,充分发挥批捕、起诉职能作用,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全年共批准逮捕各类犯罪嫌疑人1212人,提起公诉1344人。继续保持“严打”态势,深入开展打黑除恶专项斗争,共批准逮捕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抢劫、绑架等严重暴力犯罪和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恶势力犯罪嫌疑人272人,起诉275人,有力打击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充分运用检察职能调节社会关系,帮助企业克难解困,依法批准逮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合同诈骗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嫌疑人38人,起诉56人,有效保障了经济的健康发展;坚持关注民生,依法批准逮捕重特大盗窃、诈骗等犯罪嫌疑人222人,起诉233人,切实增强了人民群众的安全感。

  认真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坚持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区别对待、注重效果。在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同时注重司法的人权保障,积极体现从宽政策。一是对初犯、偶犯、过失犯罪等轻微刑事案件,坚持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对涉嫌犯罪但无逮捕必要的,决定不批准逮捕36人,对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决定相对不起诉21人,努力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减少社会对抗。二是继续完善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机制,对未成年人不捕不诉案件主动与社区、学校、家庭建立共同帮教网络,落实“育心、知心、关心、真心”主题帮教措施,维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三是引入刑事和解机制,对因邻里纠纷引发的轻伤害、交通肇事等轻微刑事案件,符合刑事和解条件的,努力促成双方和解,节约司法资源、维护邻里和睦、化解社会矛盾,全年共办理刑事和解案件15件18人。结合实际,进一步完善刑事和解制度在批捕起诉阶段的应用机制,会同区司法局制定了《关于在推进轻微刑事案件和解工作中建立与人民调解相衔接机制的若干规定》,构筑了多元化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并得到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委政法委的肯定。

  着力抓好检察环节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是切实把奥运安保维稳工作作为检察工作的重中之重来抓,在奥运敏感时期,加大对社会不安定因素的排查化解力度,对上级交办的涉法涉诉案件,全力配合做好工作。对3件可能引起越级上访的重点案件,实行领导包案,落实责任,强化措施,确保不发生赴省进京上访。二是认真开展检察长大接访和排查化解重信重访专项活动,全面落实首办责任制,妥善处置涉检信访。一年来,受理群众来信来访200余件次,件件得到妥善处理。三是积极参与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和平安创建活动,采取检校共建、以案释法、法律咨询等形式,扎实开展“青少年维权岗”工作,增强了青少年的法制观念。四是深入社区、农村开展举报宣传、普法教育等活动,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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