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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有法可依

2009年03月15日 21:38  来源: 婺城新闻网          [发表评论] [ ] [打印]

  今年,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正式实施。《条例》分总则、市容管理、环境卫生管理、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管理监督、附则等章节,共五十条,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建成区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管理。

  据了解,以人为本,化堵为疏,是这部《条例》最大的特色。虽然条例中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人行道、桥梁、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树木、地面、电杆、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任意刻画、涂写、张贴”,但《条例》也给小摊小贩和涂鸦的人群提供了一定的合理空间。

  根据《条例》规定,各地政府在制定规划时,应当确定相应的经营场所,供农产品、日用小商品等经营者从事经营。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划设置公共信息栏,满足公众发布信息需要,并负责日常管理和保洁。

  同时,该《条例》中对公民的不文明行为有了明确的处罚规定。例如,《条例》第三章第三十三条对公民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罐、口香糖、塑料袋等废弃物,可以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罚款;对乱倒生活垃圾、污水、粪便,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等行为,可以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条例》还规定,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着装整齐,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遵守法定程序,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作者】: 记者 月映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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