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大金融扶贫力度,促进我区低收入农户增收奔小康,根据《浙江省扶贫小额信贷实施暂行办法》(浙扶贫办〔2008〕37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扶贫小额信贷是以全区低收入农户和带动低收入农户发展的经济组织(个人)为主要对象,以财政扶贫资金为支持,以金华成泰农村合作银行发放贷款为主要方式,按照“小额流动、有偿使用、持续发展”的原则,提供小额贷款服务,帮助低收入农户发展生产、自主创业、增加收入。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三条 区扶贫办、区财政局、人民银行金华中心支行、金华成泰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农村合作银行”)共同负责全区扶贫小额信贷工作的组织指导。
第四条 区成立扶贫小额信贷协调小组,由区委、区政府分管领导和扶贫办、财政局、人民银行金华中心支行、农村合作银行主要领导组成。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区扶贫办牵头,相关部门人员组成。协调小组及办公室的具体任务是:
(一)制定扶贫小额贷款实施办法。
(二)组织实施扶贫小额信贷工作。
(三)审核贷款扶持对象,规范操作流程,监督使用范围。
(四)支持并帮助农村合作银行做好贷款回收工作,防范和降低贷款风险。
(五)定期进行检查评估,及时上报相关材料。
(六)调查研究,总结经验。
第五条 区扶贫办、财政局、人民银行金华中心支行、农村合作银行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扶贫办。引导低收入农户转变观念、发展生产、自主创业,重点发展短、平、快的种、养、加等项目。负责扶贫小额信贷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监测,做好小额信贷扶持对象的筛选和小额信贷贴息认定工作。
(二)财政局。负责扶贫小额信贷专项资金管理、拨付和监督使用,会同扶贫办做好小额信贷扶持对象的筛选认定。
(三)人民银行金华中心支行。负责对扶贫小额信贷的政策和业务指导。
(四)农村合作银行。负责扶贫小额信贷的调查、发放和收回管理工作,在确保小额信贷资金安全的前提下,简化手续,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负责小额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的申报、使用与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 乡镇成立扶贫小额信贷工作小组,由乡镇分管领导和农业(或扶贫)管理人员、财政、妇联、当地农村合作银行支行负责人组成。乡镇扶贫小额信贷工作小组的具体任务是:
(一)制定扶贫小额贷款年度放贷计划。
(二)审查贷款扶持对象,做好贷款对象贷款申报工作。
(三)支持并帮助农村合作银行做好贷款回收工作,防范和降低贷款风险。
(四)加强对贷款项目进展和贷款资金使用情况的跟踪管理,做好扶贫贴息贷款档案管理,及时上报相关材料。
第三章 扶贫小额信贷的对象、用途、条件和方式
第七条 贷款对象。
(一)全区纳入“一户一策一干部”帮扶活动的低收入农户。
(二)列入省“扶千名人才、促千村发展”计划定向培养的农民大学生(以下简称“农民大学生”)。
(三)107个低收入农户集中村的集体经济组织。
(四)全区范围内带动低收入农户增收的种养专业大户、来料加工经纪人、发展农家乐休闲旅游业项目经营户、农业龙头企业及农民专业合作社。
第八条 贷款用途。
(一)低收入农户、农民大学生开展的特色农业、来料加工业、家庭工业、休闲旅游业等经营项目。
(二)低收入农户集中村实施的集体经济发展项目。
(三)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种养专业大户、来料加工经纪人和农家乐经营户兴办的能带动一定比例低收入农户的农业开发项目、农产品加工项目、来料加工和其他生产经营项目。
第九条 贷款条件。
(一)申请扶贫小额信贷的低收入农户和农民大学生年龄一般在18-65周岁之间,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致富意愿并选择了适合的发展项目,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不良信用记录。
(二)申请扶贫小额信贷的来料加工经纪人必须是带动面较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合法合规,近年来受到过各级政府或相关部门表彰,年加工费发放在10万元(含)以上,具有按期偿还贷款能力,住所或经营场所在农村合作银行服务辖区内,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申请扶贫小额信贷的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种养专业大户和农家乐经营户等必须与低收入农户签订书面带动协议,有良好发展项目,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十条 扶贫小额信贷按照贷款方式分为信用贷款、保证贷款和抵(质)押贷款,提倡对低收入农户、农民大学生、专业合作社采用信用贷款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