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婺城区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朱勇(化名)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被告人朱勇为自己肇事后逃逸付出沉重的代价。
被告人朱勇,绰号“老鼠”,事发时系金华某驾驶培训有限公司教练员。
2008年7月10日晚上,被告人朱勇在酒店用餐后驾车沿市区宾虹路北侧非机动车道自西向东逆行;当该车行驶至宾虹路丽苑商务酒店地段时,与杜某驾驶的自东往西行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杜某及电动车后座乘客李某均受重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朱勇弃车逃离现场,并叫徐某赶到现场冒充肇事轿车的驾驶员。事后,交警发现徐某陈述与现场情况不符合,在交警一再询问下,徐某承认系朱勇让他顶替的事实。次日,被告人朱勇慑于法律的威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事实。
案发后,朱勇已向被害人支付了部分赔偿款。该事故经交警认定,朱勇驾驶车辆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造成交通事故,且在事故发生后弃车逃离,并让徐某顶替,应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杜某驾驶电动自行车违反规定载成年人,应负该事故的次要责任;李某不承担事故的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朱勇违反交通管理法规,交通肇事致二人重伤,且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朱勇在肇事逃逸后曾实施了让人冒充顶替的行为,且仅向被害人履行部分民事赔偿义务。鉴于人朱勇发现让人冒充顶替的行径败露后,能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事实,属自首,可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李良军 李跃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