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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致人亡投案自首获轻判

2009-08-25 22:39:58  来源:  婺城新闻网  作者: 见习记者 胡文英 通讯员 李良军 郑艳

  交通肇事致人死亡后,主动报案、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8月17日,江苏人张某被婺城区人民法院从轻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6月2日10时许,被告人张某驾驶轻型普通货车从兰溪驶往金华,行驶至临江东路临江大桥东桥头处时,与在道路南侧机非隔离设施部分停留的行人郑某发生碰撞并碾压,直接造成被害人郑某当场死亡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案发后,被告人张某及时停车,并用同行人员的手机报警,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并向交警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事后,该事故责任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张某雨天驾驶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当,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张某通过家人主动与被害人家属联系赔偿事宜,并最终达成赔偿协议,在家人帮助下全部履行有关赔偿款,也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张某犯罪以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施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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