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新闻中心今日婺城婺城网视图库中心新闻专题婺城政务金华新闻连线浙江国内新闻国际新闻外媒婺城
您当前的位置 :     婺城新闻网 > 新闻中心 > 今日婺城 > 社会

客运班车私下炒卖合同无效

2009-12-20 21:41:38  来源:  婺城新闻网  作者: 今日婺城

  客运班车私下炒卖合同无效

  车主可通过法律途径挽回部分损失

  12月17日上午,婺城区的一位班车车主,找到了浙江铭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叶伟荣。“你们这转让合同在法律上是无效合同。”叶伟荣告诉车主,合同无效后,这笔交易也就无效。

  近几年来,婺城区汤溪、罗埠等地,很多持有闲散资金的村民想从事道路运输业,在不能取得合法的客运班线经营权的情况下,就按“黑市规则”交易获得经营权。这位车主与另外两位合伙人几个月前,从前任车主手里,以62万元的炒卖价“转让”了一辆金华至罗埠的班车。按照市政府出台的补偿政策,这辆车在签订停运协议后,获得的补偿款是37万多元,再加上提前签约的奖励金8万元,他能拿到45万元左右。在说明情况后,律师建议,车主可以先与政府签订停运补偿协议,之后诉诸法律,向前任车主提起诉讼,挽回部分经济损失。

  在经过咨询后,这位车主还得知,在此次市区城乡公交统筹工作中,市政府有规定,凡是通过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的,律师费等相关费用可以减免。于是,他决定签完停运协议后,就开始走司法诉讼的程序。

  记者在采访中也了解到,像这位车主这样寻求司法援助、向前任车主讨回经济损失的,目前在农村客运班车车主中并不多。“怎么讨呀,万一官司打赢了,人家没钱还怎么办?”还有些车主拉不下情面打官司。

  相关人士分析,现有的农村客运班车都是一车多主的运营模式,一方面可能很多前任车主目前还是股东之一;另一方面,很多现在的班车车主与前任车主都是老乡、亲戚朋友关系,提起诉讼又碍于情面。但法律界人士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规定,客运班线经营权是一种公共资源,由政府通过行政许可的方式无偿提供,经营者享有规定期限内的经营权而没有所有权,经营者不得私下转让。班车转让行为本身不合法,转让合同更是无效的。在自身合法利益受到损失时,还是应该拿起法律武器,合法地拿回自己的利益。而且在几年前,这样的案子已有成功的先例。

责任编辑:施川

看婺城新闻,关注婺城新闻网微信

相关阅读
分享到:
婺城新闻网新浪官方微博婺城新闻网官方微信
批准文号:浙新办2008[ 15 ]号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33120190038 有效期:2025年12月16日至2028年12月15日浙ICP备09057527号
金华市婺城区新闻传媒中心主办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加盟单位  举报电话:0579-822253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