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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医改,能带给我们多大好处?

2010-03-18 09:26:35  来源:  婺城新闻网  作者: 记者 胡文英

  在刚刚闭幕的全国两会上,“看病难、看病贵”问题依然是两会代表委员热议的话题,去年出台的新医改也成了两会代表委员关注的焦点。今年年初,我省相继出台了多项有关医药改革的新政策。这些新政策会对我区今后的医药事业产生怎样的影响?广大市民能从中得到哪些好处呢?记者采访了区卫生局的有关专家。

  新政一:

  医疗纠纷可采取“第三方调解模式”

  日前,浙江省政府公布《浙江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从3月1日起,浙江省将普设中立的、具有民间性的组织———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简称医调会),实行“第三方调解模式”调解医疗纠纷。

  《浙江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规定,市、县(市)设立医调会,市辖区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医调会。医调会的人民调解员的配备和管理,由市、县(市、区)政府规定。医调会须建立由相关医学、药学和法律等专家组成的专家库,为医疗纠纷的调查、评估和调解提供技术咨询。医调会调解医疗纠纷不得收取费用,其工作经费及人民调解员的报酬补贴由本级政府予以解决。

  医调会的工作职责主要有,调解医疗纠纷;通过调解工作,宣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医学知识;向卫生、司法行政等部门报告医疗纠纷和调解工作的情况;分析医疗纠纷发生的原因,向医疗机构提出医疗纠纷防范意见和建议;提供有关医疗纠纷调解的咨询服务等。

  医调会对当事人提出的医疗纠纷调解申请,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自受理调解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调结。

  非法行医引起的纠纷不属于医调会受理范围。而且,不愿意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医疗事故争议行政处理,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

  为使调解结果更合理,医疗纠纷索赔金额1万元以上的,公立医疗机构不得自行协商处理;双方当事人申请医调会调解,索赔金额10万元以上的,要先行共同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明确责任。调解成功签署的调解协议书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该按照协议内容如实履行。

  发生医疗纠纷后,医疗机构要告知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有关医疗纠纷处置的具体办法和程序,患者或者其近亲属要求协商的,要告知其推举代表参加协商,代表人数不得超过3名。

  专家解读(区卫生局副局长蔡祖华)近年来,我区医疗纠纷和医疗事故增多,引起社会关注,也给医患关系和社会和谐稳定带来了不利影响。过去发生医疗纠纷后,双方当事人可以采取直接协商、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调解(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司法诉讼。《办法》在保留这些处理方式的基础上,开启了第四条通道,即人民调解。《办法》的出台,为医疗纠纷建立了一个公正公平、及时便民的处理机制,有利于医患双方增加沟通渠道,增强医疗纠纷调处的公平性,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减少高成本的司法诉讼,从而为医改提供良好社会环境。

  新政二:

  改革医药价格形成机制

  今年2月27日,省物价局、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下发了《关于改革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实施意见》,从而吹响了我省医药价格形成机制改革的号角。

  据了解,此次我省改革医药价格形成机制的目标任务是:到2011年,政府管理医药价格方法进一步完善,企业和医疗机构价格行为比较规范,市场价格秩序逐步好转,药品价格趋于合理,医药费用结构性矛盾明显缓解。到2020年,建立健全政府调控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符合医药卫生事业发展规律的医药价格形成机制;医药价格能够客观及时反映生产服务成本变化和市场供求;医药价格管理体系完善,调控方法科学;医药价格秩序良好,市场竞争行为规范。

  其中,2011年前的主要任务是:完善医药价格管理政策,调整政府管理药品及医疗服务价格范围,改进价格管理方法,进一步完善价格决策程序,提高价格监管的科学性和透明度;合理调整药品价格,在全面核定政府管理的药品价格基础上,进一步降低偏高的药品价格,适当提高临床必需的廉价药品价格,贯彻落实国家基本药物价格政策;进一步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在规范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基础上,适当提高临床诊疗、护理、手术以及其他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同时降低偏高的大型医用设备检查和治疗价格,加强对植(介)入类等高值医疗器械价格的监管;强化成本价格监测和监督检查,完善药品成本价格监测制度,加强药品价格形势分析,公开市场价格信息,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定期开展医药价格检查,加强动态监管,规范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价格行为,进一步健全医疗机构医药费用清单制度,提高收费透明度。

  专家解读(区卫生局副局长徐康):让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必须保障群众的基本用药需求,以有限的资源取得最大的健康效益。医药改革,不仅有利于优化医药资源配置,保障群众基本用药需求,克服医药资源浪费与短缺问题。同时,能够有效解决看病贵、看病难问题,切实减轻人民群众的医药负担。

  新政三:

  药品实行零差率销售

  2月25日,省物价局下发了《关于严格执行国家基本药物价格政策的通知》,该通知确定以统一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统一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统一网上集中采购、统一集中配送、统一组织结算、统一基本医疗保险优惠政策的“六统一”作为我省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内容。其中,“全部药品实行零差率销售”是核心内容。

  我省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将分三个阶段推进。从2月25日到6月30日,是我省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过渡阶段。在这一时期,准许使用的药品有五类:一是307种国家基本药物。二是150种省增补的药品。三是12种用于防治六种常见慢性疾病的药品。四是现有库存药品。这是指剔除国家307种、省增补150种、防治慢性疾病自选的12种以外的药品,要按进价零差率销售。五是对有30张及以上床位基层医疗机构的住院病人用药。其使用品种数量必须控制在在用药品总品种数的40%以内,且只能用于临床住院病人,药品销售收入控制在总药品收入的30%以内。

  从7月1日12月31日,是完善阶段。在这一时期可使用的药品有三类:一是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省增补的非基本药物目录药品。二是过渡期内防治高血压等6种常见慢性疾病库存药品。三是对有30张及以上床位基层医疗机构的住院病人用药,其可使用的其他药品品种数量减少到在用药品总品种数的20%以内,药品销售收入减少到总药品收入的10%以内。

  从2011年开始,所有实施地区的基层医疗机构都只能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和省增补的非基本药物目录药品,全部实行零差率销售;在全省初步建立规范的、保障有力的、覆盖城乡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到2011年全省所有县(市、区)的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机构将全部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单位从基层医疗机构推广到医院,人事制度、绩效工资制度、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财政投入补偿制度将不断与基本药物制度相衔接。

  专家解读(区卫生局副局长徐康):基本药物是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的药品,国家对基本药物将统一制定零售指导价格。省人民政府通过公开招标,在国家指导价格规定的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政府医疗机构的基本药物统一采购价格。根据国家物价主管部门初步测算,基本药物价格平均降幅约在10%左右。

  使用基本药物,基层群众能够获得以下实惠:一是省钱,基本药物不但本身价格低廉,而且报销比例高,能够有效降低群众的用药负担;二是安全有效,政府在招标采购过程中已经进行了必要的遴选,药品质量有保障;三是可以避免药物滥用,防止患者对药物滥用而产生耐药性;四是方便可及,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就能获得。

责任编辑:施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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