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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提前解约补偿金怎么算

2010-03-24 09:56:04  来源:  婺城新闻网  作者: 记者 胡文英

  市民张女士给本报打来电话反映, 2002年初,她进入一家乡镇股份制企业的食堂上班,但直到2008年才与企业签订用工合同。现在她在该企业上班已满8年。基本工资也由最初的每月430元涨到现在的每月830元。如果顺利,明年8月她可以在法定年龄上退休。然而,从这个月开始,她所在的食堂转由私人承包,原企业要与她提前解除劳动关系。她听说劳动法上有规定,如果企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企业需向她支付补偿金。她想问一下,像她这种情况,补偿金如何计算,补偿时间怎么定,是从参加工作开始计算,还是签订合同之日开始?

  根据张女士的疑问,记者咨询了婺城区人劳局人事劳动仲裁院,一位姓周的工作人员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同时,《劳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张女士从2002年进入企业上班,虽未签订用工合同,但已构成事实劳动关系。因此,张女士的工作年限应该是8年。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这里的工资应该是劳动者应得的工资。所以,张女士的经济补偿金应该按8年算、平均工资应按830元算。

责任编辑:施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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