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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退休年龄就业,应注意签订有效协议

2010-05-18 10:17:28  来源:  婺城新闻网  作者: 记者 姜景芳

  “我老伴在一家工厂工作,因为身体不好,最近花了很多钱治病。我家经济条件不好,而厂里又没给她缴纳过医疗保险费用,所以我想问一下,我老伴能不能要求工厂帮她承担一部分医疗费?另外,以她的情况,有没有可以缴纳的医疗保险类型?”昨天上午,婺城区的楼大爷给本报新闻热线82225333打来电话咨询。

  据楼大爷介绍,他的老伴李大妈今年58岁,5年前到市区江北一家工厂的食堂上班。由于当时李大妈已超过50周岁,工厂老板未和她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只是口头约定了每月工资。去年下半年开始,李大妈因为严重的更年期症状而经常到医疗就诊,花费了近万元门诊、住院费用。李大妈本身是非农户口,从未参加过基本医疗保险,到工厂上班时已经超过参保年龄。

  针对李大妈的情况,记者咨询了婺城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监察大队一姓曹的工作人员。曹先生表示,如果在退休年龄过后到企业参加工作的,双方属于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不属于《劳动法》的调整范围。曹先生说:“属于劳务关系的,发生劳动纠纷一般通过自行协商或直接上法院起诉解决。像李大妈这样的情况,只能尝试和老板沟通,请求由工厂承担部分治疗费用。在此,也建议在退休年龄过后又参加工作的人,事先最好和企业签一份协议,对各项条款进行约定,以便万一出现纠纷时,可以有解决的依据。”

  另外,记者还从金华市医保处了解到,只要李大妈属于非农户口又从未参加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可以向户口所在的居委会申请参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加该保险者,可以享受大病住院和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保障。该保险的参保时间是每年4至6月,目前的费用为260元/年。

责任编辑:施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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