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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途中意外受伤害老妪状告旅游组织者

2010-05-20 10:19:13  来源:  婺城新闻网  作者: 记者 周玉南 通讯员 吴挺笑 李建军

  经法院调解,双方各担一半责任

  日前,婺城法院公开审理了七旬老妪刘某在旅游途中不小心踏空台阶,导致10级伤残,由此状告旅游组织者阮某的民事赔偿案件。公开审理中,双方均有调解意愿。最终,经法庭调解达成一致协议:由被告阮某赔偿原告刘某医疗费等各项损失3万元,刘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据了解,2008年4月10日,阮某以“蜂之语专卖店”的名义,组织婺城某社区居委会成员一起到桐庐蜂之语产品基地进行参观。当天下午,在桐庐市天河景点游览时,刘某不小心踏空台阶,撞上右手边的栏杆致伤。经医院诊断,刘某右肱骨下段骨折,后经鉴定,已构成10级伤残。通过治疗,刘某共花去医疗费26785.70元。

  事发后,阮某为刘某垫付了医疗费5000元,并多次去探望刘某,但双方对赔偿问题的协商始终未达成一致意见。为此,刘某于2010年2月26日诉至法院,要求阮某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68318.90元。

  该案于4月29日公开审理。审理中,双方当事人都透露了“愿意接受调解”的意思,但对赔偿金额分歧较大:原告刘某要求被告阮某承担80%的赔偿责任,被告阮某只同意承担10%的赔偿责任。对此,法官认为,原告作为受害人,因自己走台阶时不慎而摔伤,自身存在过错,依法可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被告作为旅游组织方,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双方可在各承担50%左右的基础上进行协商。在法官合理合法的分析、建议下,刘、阮二人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

责任编辑:施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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