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婺城法院执结一拖欠工资案
近日,166名前来领取执行款的金华某公司职工在婺城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办公室领到了迟到两年的劳动报酬。
2008年以来,市区某企业因经营不善,陆续解除了与汪某等166名职工的劳动关系,并拖欠其总额为153.9万元的工资。一直催讨未果后,这166名工人于今年3月向婺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希望取回本该属于自己的工资。4月26日,仲裁委员会裁决该公司支付汪某等166名职工资153.9万元,但却得不到落实。
5月30日,汪某等166人向婺城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受理申请后,婺城法院迅速指派执行干警进入执行程序,责令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履行仲裁决定。但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表示现在公司已基本停止经营,无经营收入,无法执行仲裁决定。同时,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还提出仲裁异议,认为仲裁决定书所确认的金额与实际不符,请求暂缓执行。为此,执行法官又迅速与婺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取得联系,核实仲裁情况。经多次核实,法官认定被执行人异议不能成立。6月21日,法院再次传唤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耐心做其思想工作。当天,该公司同意撤回异议,自愿按照仲裁决定书履行。因为公司确实无经营收入,婺城法院即从该公司的厂房拍卖款中提取153.9万元执行款,优先支付工人的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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