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院判客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乘客下车过程中摔伤,其责任应由谁承担?近日,婺城区人民法院就原告金某与被告陈某和某客运公司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该客运公司赔偿原告金某医疗费、后续治疗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16.67万元。
去年5月28日,59岁的金某乘坐由陈某驾驶的某客运公司大型普通客车出行。车行至仙桥黄泥垅村地段时,金某下车。但是,客车在金某下车过程中就启动了,造成金某跌倒受伤。经住院治疗,金某被诊断为左股骨颈骨折、左尺骨鹰嘴骨折,并构成9级伤残。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责任认定:客车驾驶员陈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因陈某系某客运公司工作人员,为此,金某向婺城区法院提起诉讼,诉请陈某和客运公司共同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是在下车过程中,因被告陈某启动车辆导致受伤,且陈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所以原告有权依法获得合理赔偿。另外,由于法人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故此案应当由被告客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原告系事故车的乘客,不属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者”,故被告公司向原告赔偿后,可按承运人责任险另行向保险公司主张赔付。遂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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