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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嬉戏致伤 损失如何主张?

2010-08-13 10:48:00  来源:  婺城新闻网  作者: 记者 周玉南 通讯员 吴挺笑

  经法院调解,幼儿园与被告孩子的父母共同进行赔偿

  日前,婺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调处了一起幼儿在幼儿园内被其他小朋友戏弄致伤的案件。

  据受伤幼儿的母亲朱女士介绍,自己的孩子小明(化名)在幼儿园排队睡午觉时,被同学倪小文(化名)从背后突然抱起,失去重心,导致头部着地,前额撞伤。经过100次中频和超声波治疗,额头上肿块仍不能自行消除,经多家医院检查,均认定该肿块需手术治疗消除,尚需后续治疗费若干。事故发生后,幼儿园已向原告赔偿了部分医药费共计3250元,倪小文的父母作为监护人却未对小明进行任何赔偿,也未探望、关心小明的伤势,给自己及家人带来极大的精神困扰。

  日前,婺城法院依法对该案进行审理。审理过程中,朱女士认为自己孩子的受伤由同学小文引起,小文的父母作为监护人必须对此做出赔偿;而该事故发生时,幼儿园老师因故不在现场导致无法及时阻止事件发生,幼儿园对此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故朱女士要求幼儿园、倪小文及其父母三方对自己的孩子进行赔礼道歉,并赔偿医疗费、交通费等共计人民币15360.05元。

  经过审理,法官发现原被告双方对事实认定部分不存在异议,分歧主要体现在赔偿金额上,为此法院提议原被告双方进行调解。经主审法官多次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由被告共同赔偿原告13250元,其中幼儿园赔偿3250元(已付),倪某夫妇俩赔偿10000元,在判决生效十日内付清”的协议。

责任编辑:施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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