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月6日(正月初四)上午9时45分许,婺城区法院执行局执行110值班法官接到申请人郭某的举报,称其在金华市江南会酒店发现被执行人蔡某。值班法官在初步询问案件情况后,立即与案件承办法官联系。承办法官在接到电话后,从白龙桥农村赶回金华,与值班法官赶往江南会酒店,查找到被执行人蔡某,并将其传唤至法院。
原来,2008年3月18日,被告蔡某因经营所需向原告郭某借款15万元,双方签订借款协议一份,约定借期一年,至2009年3月31日,被告归还原告本金2万元,剩余借款13万元及利息19500元未归还。2009年6月9日,婺城法院判决被告蔡文华归还上述本息。判决生效后,被告蔡某未履行判决并一直逃避在外。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多方查找被执行人财产未果,就将执行举报电话告知了原告。
被执行人蔡某被带回法院后,执行法官立即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但双方当事人分歧较大且情绪激动,申请人郭某希望尽早拿到执行款,又担心拒不履行执行款,坚持要求被执行人当场履行,否则要求法院予以拘留;而被执行人则希望申请人放弃部分执行款,最多只愿支付8万元,并尽早处理完此事,可以使自己正常生活生产不受影响,避免东躲西藏。执行法官对症下药,耐心做双方当事人思想工作,责令被执行人及时履行执行款,如需分期支付,则应当提供申请人认可的担保人担保。经耐心工作,被执行人提供了两名担保人,下午1点30分许,双方终于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当场支付执行款5000元,在元宵节前履行75000元,在2011年12月30日前再支付2万元,申请人自愿放弃余款。从接到举报电话到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历时三个多小时,双方当事人都对执行法官在春节期间放弃休息开展执行工作,使胜败双方受益,多次表达谢意。
看婺城新闻,关注婺城新闻网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