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夫妻离婚后房产归前妻所有,但前夫迟迟未同意过户,前妻无奈之下诉至法院要求前夫协助办理过户手续,前夫在收到法院诉讼文书后,悄悄将其房产过户到自己母亲名下。前妻在得知情况后,将前夫及婆婆一起告上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前夫与婆婆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近日,婺城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妻子的诉讼请求。
2008年10月10日,徐某与陆某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夫妻共同财产位于市丰亭西路的一处房产归徐某所有,现该房面临拆迁,徐某要求陆某配合办理过户手续,但陆某不同意,徐某无奈这下于2010年12月31日起诉要求确认房屋所有权,并由陆某协助办理过户手续。陆某收到法院送达的诉讼文书后,当天即与其母亲签订一份《房地产买卖契约》,将该房产过户到其母亲名下,徐某得知后于2011年1月18日向法院变更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决丈夫与婆婆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庭审中,陆某辩称离婚协议是真的,也认可涉案房屋归徐某所有,但徐某与陆某之间还存在债务纠纷,陆某在签订离婚协议以后给徐某买过一套商品房,且涉案房屋是按揭贷款买的,还有两年的贷款没有归还,徐某同意该房屋的拆迁补偿款先用于归还借款,余款分给陆某一半。2010年12月徐某提出将房屋过户至其名下,但只同意将涉案房屋的拆迁补偿款清偿债务后分给陆某20%,陆某因此不同意办理过户手续。陆某认为,徐某与其之间的债务问题未处理清楚,其母子之间买卖涉案房屋的契约有效。但未向法庭提交任何证据。
陆某母亲辩称,直到收到本案诉讼文书才知道徐某和陆某已经离婚,也不知道他们签订的离婚协议内容。且徐某和陆某尚欠其13.1万元借款。希望两人能够重新合好,如果不能合好应当归还借款。
陆某母子俩还共同辩称,《房地产买卖契约》中约定的成交价格为70万元,实际买卖价格为20万元,其中13.1万元购房款用欠款冲抵,另6.9万元是用现金支付,因办理过户手续时该房屋的评估价格为70万元,所以买卖协议上写的转让价格为70万元。但并未提供现金来源的证据。
徐某辩称,其同意分给陆某20%余款,是以徐某协助办理房屋过户为条件的,徐某没有同意该提议。陆某母亲与徐某住同一幢楼的隔壁单元,完全知道徐某系该房屋的唯一所有权人,陆某无权处分该房屋,而且也知道该房屋即将被拆迁。陆某在答辩时对徐某主张的事实理由没有意见,只是表示因为徐某与其存在债务纠纷没有处理清楚,因此可以充分证明陆某母子之间的房屋买卖契约是虚构的。
法院审理认为,涉案房产原属于徐某与陆某的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约定该房屋归徐某所有。两被告系母子关系,陆某母亲应该知道徐某与陆某已经离婚,以及双方离婚时的财产处理情况。陆某在收到法院寄送的诉讼文书后,当天即与其母亲签订《房地产买卖契约》,随后将涉案房产过户给母亲,再结合陆某母子对该房屋的转让价格以及转让款的支付情况的陈述,两人恶意串通转移财产的目的明确。陆某母子转让涉案房屋的行为损害了徐某的合法权益,应当认定无效。故依法作出判决,被告陆某母子于2011年1月7日为转让涉案房产而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契约》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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