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昨日,婺城区法院对被告人李某涉嫌危险驾驶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这是《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来,市区首例因危险驾驶而被刑事处罚的案件,而李某也成为了市区因危险驾驶获刑第一人。
被告人李某于今年5月26日上午在义乌佛堂一小饭店与朋友吃饭时喝了二两多45度的白酒。下午,李某带着妻子无证驾驶一辆无牌号二轮摩托车至金华,当途经金华市东阳街延伸段雅畈镇地段时,与一辆小货车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交警随即赶到现场对李某进行了酒精吹气测试,其呼气酒精含量为1.28 mg /ml。之后对李某进行血液测试,经检其体内血液酒精含量为1.23mg/ml。
法庭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经触犯了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周某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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