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家住北苑的王女士觉得十分痛苦:“我和丈夫正在闹离婚,目前两人已经协商同意离婚,我也争取到了女儿的抚养权。可是,现在我公婆声称,我们所住的房子是丈夫的个人财产,所以既不愿给钱,也不愿给房……”
王女士和她的丈夫结婚已有7年,女儿5岁。据她介绍,他们一家三口所住的房子是公婆在十多年前购买的。儿子结婚后,老两口搬到乡下老家生活,将该房子腾出来给儿子媳妇居住。2007年,王女士的女儿出生。之后,公婆把该房子的房产证过户到了丈夫名下。“最近两年,我和丈夫经常吵架,甚至打架,两个人都觉得再过下去没意思,只是因为女儿的抚养权问题僵持了很久。前段时间,我们终于初步达成协议:女儿由我抚养,目前所住的房子归我和女儿所有,我则给丈夫一笔现金,也就是该房子市场价的1/3金额。”王女士说,其实,当时她认为这样分配家里的财产,丈夫让步挺大,所以主动提出不要丈夫支付女儿的抚养费。
没想到,王女士夫妻的“离婚方案”被其公婆获知后,受到了极大的阻挠。公婆表示:当初房子是赠与儿子的,所以过户时房产证上只登记了儿子一个人的名字。因此,该房子属于儿子个人财产,“媳妇没份”。在公婆的阻挠和劝说下,王女士的丈夫也改变了想法,认定该房子属于他个人财产。对此,王女士十分无奈:“我和丈夫订婚后,我婆婆曾在我和我父母面前说过,等我和她儿子结婚,他们就搬回乡下,把城里的房子送给我们。当然,后来房子过户时,他们并没有说明这个房子是送给我丈夫个人,还是送给我们夫妻的。我想知道,这种情况下,该房子是不是共同财产?另外,如果我争取不到房产所有权,能否要求我丈夫一次性支付女儿的抚养费用?”
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针对王女士的问题,浙江一剑律师事务所律师黄旭亮认为,《婚姻法》规定,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视为夫妻一方的财产。由此可见,在赠与合同中,未明确表示只赠与夫或妻一方的,因视为对双方的赠与。王女士的公婆在赠与房产过程中,并未声明该房产只赠与儿子一人,所以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王女士有权要求分割该房产。另外,对于孩子抚养费的给付,黄旭亮表示:“实践中,法院一般判决每年结算两次,因为孩子除了生活费,还有一些学习费用,也有可能存在医疗费用,所以据实计算比较合理。当然,在协议离婚的情况下,只要夫妻双方同意,孩子的抚养费也可以一次性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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