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7月1日起正式施行
今天,记者从婺城区交通局获悉,今年2月16日经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今天起正式施行。它的颁布实施为公路保护工作提供了有较强可操作性的法律依据,有利于提高公路的公共服务和应急保障能力,对于依法保障公路路网有效运转,更好地发挥公路在国民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以及人民群众安全、便捷出行方面的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据了解,《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是继《公路法》之后的又一部重要的公路法规,也是我国第一部专门对公路保护进行规范的行政法规,它进一步完善了公路管理法律体系,充分体现了设权应法定、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须赔偿的行政法治原则。
同时,为加大超限超载行为打击力度,《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把近年来全国治超工作中积累的有效管理办法和实践经验上升到法规的层面加以规范,为进一步巩固和扩大治超成果出了“四大硬招”,建立健全治超长效机制。
第一招,对车辆的生产和销售环节实施监管。车辆生产、销售企业只能生产、销售符合国家有关车辆外廓尺寸、轴荷、质量限值等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的车辆;在车辆登记环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不符合标准的车辆不予登记。
第二招,对大宗货物的集散场所实施监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煤炭、水泥等货物集散地以及货运站等场所的监督检查,制止不符合国家有关载运标准的车辆出场出站。
第三招,进一步完善对超限运输的检查措施。超限检测站点的设置由省(区、市)政府审批。明确了公路管理机构对超限运输进行监督检查的职责。特别对一些逃避检查的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
第四招,加大对超限行为的处罚力度。驾驶员一年超限三次,将责令其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货运车辆一年超限三次,将吊销其车辆运输证;运输企业一年内超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将责令其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看婺城新闻,关注婺城新闻网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