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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磨一剑 实践中创新

2011-11-28 10:13:03  来源:  婺城新闻网  作者: 记者 姜景芳 通讯员 曹旭明

  婺城劳动监察为民撑起“维权大伞”

  ●劳动保障监察“待定”、“待免”理论

  ●劳动关系“唯一性”、“多重性”理论

  ●劳动保障监察“程序”、“后程序”理论

  这三句话,出自婺城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大队长郑显军之口。昨天,在谈及“婺城十年劳动监察创新理论”问题时,他向记者作出了这样简单得不能再简单的“总结”。当然,“总结”虽然简单,实践依据却很“厚重”:数据显示,在超过10年时间里,婺城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成功调处了6613起案件,涉案人数41486人次,涉案金额8121.55万元。

  郑显军认为,这三大创新理论正是从形形色色的案件中发现和总结出来的。他告诉记者:“在传统劳动保障监察理论体系中,‘待定’、‘唯一性’和‘程序’属于‘一般’状态。但是,仅仅分析近些年婺城区劳动保障监察实践工作,就可以发现‘待免’、‘多重性’和‘后程序’在不少案例中客观存在。从维护劳动者、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我认为应该将后三种状态补充进入劳动保障监察理论体系,使其更适应当前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同时,我也希望自己提出的三点理论能起到抛砖引玉的效果,吸引更多业内人士对此进行深层次探讨和补充。”

  绝对的“待定”和相对的“待免”

  从“劳动保障监察‘待定’、‘待免’理论”分析,“待定”状态是绝对的,“待免”状态是相对的。比如,劳动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投诉,称其所在的用人单位拖欠他的工资。这时候,案件进入“待定”状态,即等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实、认定该违法行为的真实性。可是,当办案人员向用人单位调查,被告知‘投诉人并非本单位员工’时,就会使案件进入一种新的状态。根据郑显军提出的理论,这种新状态就是“待免”状态,即首先确定该案件是否应当撤销。

  传统理论上的“唯一性”和现实中出现的“多重性”

  劳动关系“唯一性”和“多重性”具有矛盾的地方,这一点在法理上也有体现:传统理论认为,劳动关系具有唯一性,即一个员工在同一时间内只能同一家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则突破了劳动关系的唯一性,有条件的保护多重劳动关系,即承认兼职劳动者的双重乃至多重劳动关系。

  不过,在实际案例中,从事脑力劳动的兼职人员,在多重劳动关系的认定上依然缺乏明确的理论支持。这部分人一般无需坐班,因此很难明确其在各个用人单位的劳动时间,但他们正常完成了各单位交付的工作任务,而且其行为并不损害各单位利益。类似这种状态,确认劳动者存在多重劳动关系更有利于维护其合法利益。

  “后程序”是“程序”的补充形式

  劳动保障监察有着法定的程序。从时间上看,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但是,实践操作中,意外情况并不鲜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规定的程序时间内,对拖欠工资的用人单位作出处理决定,要求限期完成工资发放并给予劳动者一定的补偿金,但是,用人单位对该处理决定置之不理;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处理决定不服,起诉至法院……如此种种,都有可能导致监察工作无法在程序时间内完成。这种状态,虽然法定程序时间已过,并不表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完结,所以有必要通过“后程序”步骤继续跟进,以完成行政职责。

责任编辑:施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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