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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议

2012-02-10 10:46:59  来源:  婺城新闻网  作者: 童 韵

  我区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从2003年起开展, 2005年10月底市政府出台了补充意见,对市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作了部分调整;2011年市政府再次出台被征地基本生活保障政策有关问题的意见,对被征地养老金发放标准、个人缴费及个人账户支付标准进行了进一步的完善。目前全区已有七个乡镇(街道)58个村共有27679人参加了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其中有3138人个人缴费,5966人领取养老金,4186人领取生活补助费。

  一、主要做法

  1、积极动员,主动宣传,层层落实。充分认识加快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重大意义,为确保被征地农民切实纳入被征地保障体系,开展工作时做到先易后难。

  我区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开展伊始,大多数被征地农民,对被征地政策缺乏了解,缺乏参保意识。我区针对现实状况,召开被征地基本生活保障工作会议,组织乡镇街道劳动保障工作人员进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业务培训,进一步明确了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操作规程及有关政策,。同时层层落实,对全区被征地农民情况进行了全面的调查摸底,根据有关乡镇街道的要求,帮助乡镇、街道组织保障试点,指导乡镇、街道开展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全面推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尤其总结了被征地保障刚开展时的工作不足,在确保做到被征地政策主动宣传,落实到户的基础上,增发被征地政策宣传小册子,做到人手一册,政策到户。

  2、发现问题,寻求方案,重点突破。被征地保障制度实施一段时间后,在工作中陆续发现了实际操作中的现实问题:对琅琊下乡脱贫特殊人群问题,安地不属圈内需全额筹资;新狮由于康村事件发生后,村干部有情绪,街道领导担心稳定;罗店是历史遗留问题,出资主体没法确定;白龙桥婺城区建设时用地,征地费用比较低等等各类难点问题。针对不同的问题,我们采取不同的解决发方法,个个击破,逐一解决。首先明确每个乡镇村的切实问题,一件件处理,一个个解决,同时在在区政府领导重视和市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对以上遇到的特殊人群、筹资问题、征地补助款问题及遗留问题我处多次与婺城新区、市财政局、市征地办联系并提交书面报告,经过多次多方争取,特别是经局领导多次向上级反映情况,努力争取,逐一攻破,到2008年底基本解决以上工作阶段存在问题。

  3、制度完善、系统更新、消除隐患。被征地农民纳入被征地保障系统后,凡到达领取年龄符合领取条件的人员均按月领取养老金。面对每月发放养老金的实际问题,我处进一步完善养老金发放流程,每月养老金发放由四道审核发放流程程序:(1)、被征地系统结算发放;(2)、审核人员再次审核;(3)、发放数据报市农保处再次核对;(4)、市财政拨款。多重的核对确保了数据的准确,发放的无误。

  为了确保被征地保障信息管理系统的正常准确运行,统一对被征地保障信息软件进行了升级更新,全市联网,方便了参保信息的整合和查询,杜绝了重复参保、重复享受等问题。

  在完善制度和更新系统的同时,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在我处多方努力下得到了市政府的支持,同意我区15070名未纳入市保障体系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市保障体系,彻底消除了影响社会稳定的隐患。

  二、存在问题

  1、养老保障水平偏低。按照金政办发[2011]26号文件精神,对于个人缴费的被征地农民的待遇做了相应的调整,但整体发放水平偏低,即使最高档的每月464元的享受待遇,也持平于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水平。长此以往,必将导致被征地农民在转为城镇居民过程中变为新的城镇贫民。现行养老金标准难以为被征地农民提供最低的养老保障。

  2、被征地农民不能补缴个人缴费。政策规定个人缴费只能在参保时一次性缴纳,但由于参保时有的农民缴费意识不强,随着参保意识的提高,目前有部分农民要求随时可以补缴,以提高待遇水平。

  3、被征地农民就业困难。总体而言,被征地农民和城镇职工相比缺少非农就业的知识、技能,也缺少更多优惠政策的扶持,和外来务工人员相比又缺少吃苦耐劳的精神,他们在失去土地后,参与社会就业竞争的能力十分有限。虽然现在地方政府大力组织免费培训,但由于培训后并不能马上找到工作,因此,许多被征地农民对参加培训的积极性也不是很高。

  三、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对策建议

  1、借鉴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统帐结合模式。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障制度,是特定历史时期、针对特殊保障对象采取的特殊保障方式,它既不同于城保,也不同于老农保。从长远看,被征地农民终将逐步步入城市,进入城镇社保体系。因此,可以借鉴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采取个人缴费的方法来充实个人养老账户,缴费水平可以较低但应有一个下限,鼓励多缴,实现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加快被征地农民的市民化进程。

  2、待遇调整机制应根据当前经济发展水平相应作长效的调整机制,调整的幅度有待进一步提高。如金政办发[2003]42号文件中规定,被征地农民按月发放养老金的标准,前5年(2004年至2008年)每年提高10元。

  3、提高个人未缴费人员的应相待遇。对于个人不缴费的参保人员,待遇标准不再提高的问题,当时出台这个政策的初衷是为了鼓励个人缴费,提高待遇水平,随着时间的推移,物价的飞涨等种种因素,100元的养老金标准过低,认为应当通过一定的方式合理提高未缴费人员的待遇水平。4、放开个人缴费,从缴费的次月起享受新待遇标准。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刚实施时,很多人的参保意识不强,现在意识到了保障的重要性,认为应当允许他们补缴,不能为了减少政府的投入而将他们拒之门外。

  5、制定适合被征地农民的就业政策。就业是民生治本,对于被征地农民更是如此。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安置不能仅仅寄希望于征地的补偿安置,而应立足于被征地农民的就业。从某种意义上讲,解决了被征地农民的就业问题,就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他们的生活保障问题。

  (作者系婺城区农保处干部)

责任编辑:施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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