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读者叶先生于2010年8月10日受聘于婺城区一家私营企业。当时,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2010年8月10日至2013年8月10日)的劳动合同。现在,该企业以经济不景气、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为由,与叶先生协商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对此,叶先生愿意提前解约,但希望企业能给他作出一定的经济补偿。因为不了解相关法律,他向《今日婺城》求助:以他的情况,企业应该给他多少钱的补偿款?
律师说法 补偿款应按工龄计算
浙江思大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引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该经济补偿的金额计算方法是:劳动者在此单位工作的年限×该劳动者的月工资(该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下同)。如果该劳动者在此单位工作不满一年,则6个月以上支付一个月工资;6个月以下支付半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
需要注意的是,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
叶先生可根据上述规定,计算自己可得的具体补偿金额,然后要求企业予以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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