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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婺城区城北工商所成功调解一起烟花伤眼消费投诉,消费者获赔偿款人民币7000元。
今年清明节,消费者罗某从某超市购买小烟花三个。燃放时,有个烟花未及升空即在离地二米处爆炸,站在三米开外的罗某被突如其来的烟花纸屑击中右眼受伤,住院八天,医药费5000多元。
出院后,消费者罗某到婺城工商分局投诉,称所购烟花存在质量问题,要求超市赔偿医药费、误工费计10000元。婺城城北工商执法人员本着查明事实、注重证据、分清责任的工作原则,依法、依情、依理进行了调解,工作人员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一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经营者应该给予消费者赔偿。最后经双方多次协商,最终投诉方与被投诉方接受了处理意见,即超市和消费者罗某均同意支付并接受烟花伤眼赔偿款人民币7000元,双方握手言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