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市养殖业的规模化发展,由于密度高、防疫不当导致病死畜禽也有一定比例的上升。但病死畜禽的无害化处理一直滞后于生产发展的需要,有些以往忽视的问题也浮出水面,特别是贩卖病死猪肉的案例逐年增多,对环境和食品安全造成了隐患。病死动物及动物产品携带病原体,如未经无害化处理或任意处置,不仅会严重污染环境,还可能传播重大动物疫病,危害畜牧业生产安全,甚至引发严重的公共卫生事件。法律规定从事畜禽养殖的单位和个人是病死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的第一责任人。为加强养殖环节病死畜禽的无害化处理工作,防止动物疫病传播,保障公共卫生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作出以下规定:
一、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染疫动物或者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随意处理,不得随意丢弃;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屠宰、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病死或者死因不明,染疫或者疑似染疫,检疫不合格等动物及动物产品。
二、畜禽养殖场(户)发现病死或者死因不明、染疫或者疑似染疫,检疫不合格等畜禽时,要按规定向当地兽医部门或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并按照“五不一处理”的要求:即不宰杀、不销售、不食用、不转运、不丢弃,就地采取深埋、焚烧、化制等无害化处理措施或委托地方政府兴办的公共无害化处理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
三、畜禽养殖场(户)不按规定处理病死或死因不明、染疫、检疫不合格等畜禽的,随意丢弃病死畜禽,或者出售、屠宰、加工病死或死因不明、染疫或者疑似染疫,检疫不合格等畜禽的,将按《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兽医部门将对有销售病死畜禽和违法犯罪记录的畜禽养殖场(户)纳入“黑名单”监管,取消其享受畜牧业扶持政策资格。
四、畜禽养殖场(户)应当按照《动物防疫法》、《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依法落实畜禽免疫、消毒、隔离等综合防控措施,完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和制度,切实做好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工作,提高健康养殖水平,降低畜禽死亡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