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利益,婺城区狠抓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促进畜牧业健康快速发展。在加强畜产品生产环节监管上,从加强教育培训入手,积极指导企业和农户合法用药、合理用药,提高生产者质量安全意识和科学生产水平。积极推进畜牧业生产方式转变,加大标准化推广应用力度,积极建立畜禽养殖标准化体系,提倡健康养殖、清洁养殖、生态养殖。严格把好畜产品市场准入关,指导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对生产的产品开展自检;并和经营户签订经营饲养销售无“瘦肉精”活畜告知承诺书,确保上市产品质量安全。对问题多发的重点市场、重点企业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对经检测不合格的产品,依法采取查封扣押、暂停销售等措施。严厉打击非法经营和添加有害化学物质行为。积极组织畜牧科技推广人员深入农村,广泛开展畜产品质量安全服务指导,确保畜产品质量安全,促进畜牧业快速健康发展。
同时,区畜牧兽医局紧紧抓住“生鲜乳安全重于泰山”这一宗旨,围绕生产、收购、运输等关键环节,按照《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浙江省生鲜牛奶质量安全监管行政问责暂行规定》要求,扎实有力开展制度化建设,严格实行长效监管。通过一系列有效措施的落实,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对每个奶站落实监管责任人,实行定期和不定期监管,每月2次到点到场进行检查,将检查情况进行详细记录,提出问题和整改意见,由奶站负责人签收,做到监管工作有据可查。对监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立即予以纠正,对存在的违法行为,予以制止并严格依法进行处理,不放过任何安全隐患。
链接:“瘦肉精”(包括盐酸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硫酸沙丁胺醇、盐酸多巴胺、西马特罗、硫酸特布他林、苯乙醇胺A等),是肾上腺素受体激动剂,是国家明令禁止的违禁药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销售含“瘦肉精”等违禁药物的活畜。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销售明知是使用该类药品或者含有该类药品的饲料养殖的供人食用的动物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刑事责任。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即:……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