婺城区的林先生最近比较烦:“几个月前,我被车撞了,花了不少治疗费,还不得不请了近一个月病假。没想到,现在对方要求处理此事,但只愿意‘保险公司赔多少就给多少’。我觉得这太不合理了!”
林先生介绍,今年2月,他骑电动自行车外出办事时,在市区环城西路上被一辆小轿车追尾。因事故发生时,林先生是在非机动车道正常行驶,交警部门由此认定,小轿车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林先生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观察3天,又因脚踝扭伤较为严重,在家休息了20多天。这期间,小轿车驾驶人既未陪林先生上医院,也从没来看望过他,因此,其治疗费以及电动自行车修理费均由林先生自行垫付。今年5月初,林先生和小轿车驾驶人在交警部门碰面,准备协商解决相关赔偿问题。这一次,林先生才知道该小轿车是驾驶人从朋友手中借来使用的。当天,因林先生证件材料未准备完全,事故并没有进入调解程序。
此后,林先生又几次请求交警帮忙联系对方,以早日解决此事。只是每次均只有事故轿车的车主赶来交警部门。据这位车主称,他朋友(即事故当事的轿车驾驶人)没空来处理此事故,已全权委托他负责处理此事。对于赔偿,车主态度坚决:“这辆车保险齐全,只要保险公司愿意赔偿的金额,我可以全部支付给你。但保险公司不能赔偿的部分,我朋友已经表态不愿意给钱,这样的情况,当然也不能由我来承担。”林先生为此感到不满,因为他在此事故中损失近5000元,而保险公司只能承担4000元左右的费用。
律师说法 驾驶人应承担相应赔偿
对此,浙江思大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引认为,《侵权责任法》第49条明确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由此可见,撞伤林先生的小轿车驾驶人应该承担保险公司不予赔偿的其余合理损失。
至于交通事故受伤方可以提出的合理赔偿,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可以要求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可以要求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