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婺城区竞争性选拔干部工作顺利进行,现就有关纪律通告如下:
一、各乡镇(街道)、区机关各部门(单位)要严格执行《公务员法》、《干部任用条例》、《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中共金华市婺城区委关于开展竞争性选拔干部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确保区竞争性选拔干部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要严格按照有关文件规定的内容和程序操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弄虚作假,不准夸大、隐瞒或者歪曲事实。对违反纪律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并查实,将严肃追究责任。
二、参加区竞争性选拔干部工作的报考人员,要如实填写《报名登记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不得采取拉关系、走后门、托人情、写条子、打电话、发短信等非组织活动,影响和干扰区竞争性选拔干部工作的正常进行。对违反规定的,一经发现并查实,取消资格,并记录在案;对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推荐单位弄虚作假的,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具体经办人员的责任。
三、参与区竞争性选拔干部工作的评委组成人员,要切实履行评委职责,坚持公道正派、认真负责的态度,严格评分标准,禁止打关系分、人情分。对违反纪律的,一经发现并查实,立即取消评委资格,并建议有关部门追究相关责任。
四、参与区竞争性选拔干部工作的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干部人事工作纪律和保密规定,自觉抵制不正之风,不准泄露考试试题、评分情况、考察情况、党委讨论情况等内容。如遇与面试对象、考察对象有亲属等关系需回避的,应主动提出回避。不准接受任何形式的馈赠,不准参加可能影响区竞争性选拔干部工作的宴请及娱乐活动。对违反纪律的,一经发现并查实,按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五、参与区竞争性选拔干部工作的监督人员,要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做到人员到位、措施到位、责任到位,切实加强对区竞争性选拔干部工作的全过程监督。
区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要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带头遵守区竞争性选拔干部工作的各项规定,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坚决防止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严肃查处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切实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
中共金华市婺城区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共金华市婺城区委组织部
2012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