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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以公众利益为重

2012-07-30 09:19:25  来源:  婺城新闻网  作者: □戴建东

  经过一段时间的共同努力,杭长客专婺城区段房屋征收工作取得了突破性进展,大多数被征收户表现出了顾大局、识大体的精神,为配合房屋征收主动签约,全力支持重点工程建设。目前已进入了全面拆除阶段,但也有极少部分户主,为了个人的私利,对房屋征收工作迟迟不肯配合,他们或漫天要价,或无理取闹,其目的就只有一个:通过吵闹获取更高的利益回报。这种置公众利益于不顾的行为,最终是要害人害己的。

  重点工程建设,首先是有益公众的公益性事业。作为公民,有责任和义务给予支持和配合。杭长客专作为国家重点工程,是国家铁路网中“四横客运专线”的重要组成部分,该项目也是金华城区历史上单次拆迁量最多、任务最重的重点工程。金华市民本应从大局出发,在政府制定的合理补偿条件上,很好地配合房屋征收工作才是。但是,总有极少部分人,为了个人的利益,采用种种不正当的理由,阻扰房屋征收工作,使房屋征收工作进度受到阻碍。

  虽然《物权法》第一章第四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但是,《物权法》第四章第四十二条也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由此可见,《物权法》作为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权利人的物权的基本法律,在明确私人物权受法律保护的同时,也强调了在个人与公众利益发生冲突的时候,先公共后个人的基本原则。所以,当两者发生冲突时,政府部门理所当然地应当为维护公众利益而行使其强制权利,迫使个人利益服从公众利益。

  应该说,在杭长客专房屋征收政策补偿上,政府制定的补偿政策和专业评估公司评出的补偿价格是合情合理的,而且政府为了避免户主更大的损失,并没有采取强制措施,而是多方劝解,耐心等待。按照杭长客专房屋征收政策规定,对被征收户的补偿标准是有期限的,越早签约,获益越多,超过了期限,户主得到的利益反而更少。如果户主因为私利,让重点工程进展受阻,这就是害人;如果户主因为私利,拖着不办,延误签约时机,反而得不到更多的补偿,这就是害己;如果户主因为私利,阻挠工程进展,这就是害国家。如此害人害己害国家的行为,会成为公众利益的罪人,的确是得不偿失的举动。

  当然,在杭长客专房屋征收工作中,被征收户有想法,有要求,也是合情合理的,但这个想法和要求,要在合乎法律赋予的条件之下进行才行,而决不是毫无边际的漫天要价,为了私人利益可以损害公众利益。窃以为,有关被征收户在支持杭长客专政策处理工作上,一定要顾全大局,尽到一个公民应有的责任和义务,切实摒弃私人利益关系,做到以公众利益为重,全力支持配合重点工程建设,决不能因一己私利而拖整个工程建设的后腿。可喜的是,到目前为止,没有一户被征收户表明要当钉子户,对此,我们将拭目以待。

责任编辑:潘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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