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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品出现质量问题 “不退不换”是否合理?

2012-10-08 09:22:54  来源:  婺城新闻网  作者: 记者 姜景芳

  每年的“十一”长假向来是商家促销的“黄金周”,今年中秋、国庆双节齐至,更使金华各商场、超市“硝烟四起”,低折扣、满就送、买一送一……各类促销手段层出不穷。在汹涌的人潮中,商家赚得“盆满钵满”,而消费者却是有人欢喜有人郁闷。比如,家住解放西路的张女士,这两天就为自己购物时“满就送”得来的一个赠品恼火不已。她说:“本来买东西能得个赠品是件高兴的事,可这赠品质量有问题,根本没法用,商家却说‘赠品不退不换’,这不是把高兴事变成闹心事了吗?!”

  张女士告诉记者,10月2日,她在某商场购买了近500元的同品牌日用护理产品,促销人员为此赠送了一辆推拉式购物小车给她。“当时,我没有试用和检查这辆推拉式购物小车,回去后就直接将它转送给了我的母亲。过了两天,母亲准备使用这辆购物小车,却发现它的支架是歪的,底部轮子无法固定,一推拉就会脱落,根本不能使用。”张女士说,知道这个情况后,她立即将该赠品带回商场,请求更换一只新的。没想到,促销人员告诉她,该赠品已经全部赠送完毕,所以无法更换。另外,由于赠品不存在货款,也无法按照其价值进行退货。

  最终,张女士在家人“算了、算了”的劝说下,勉强接受了促销人员递来的两条毛巾(也属赠品之一),带着满肚子的不快离开了这家商场。她也由此产生了这样的疑问:难道购物时得到的赠品就不存在“三包”吗?那是不是表示商家可以“钻空子”,故意用劣质物品当赠品进行促销活动呢?

  律师观点

  购物所得赠品 商家应承担质量责任

  浙江一剑律师事务所律师黄旭亮认为,购物得赠品,在法律上属于“附义务赠与”的概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91条之规定:“对于一般赠与,赠与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但附义务的赠与,赠与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事实上,在实际生活中因赠品质量引发纠纷时,商家经常会以该赠品是无偿赠与,且引用上述条款前半条“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之规定拒绝向消费者赔偿。其实不然。在商家的“买一赠一”活动中,对于赠品,其与消费者所形成的不是单纯的赠与合同关系,商家所送的赠品是有条件的,即“买”才能“赠”。此种赠与建立在消费者购买商品的基础上,商场已经将赠品的成本转移到了售出的商品之中,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格中已经包含了赠品的成本。所以,商场的这种赠与其实是建立在消费者履行付款购买商品的义务基础上的一种附义务的赠与,消费者付出对等价值后才享有取得赠品的权利。因此,商场所实施的购买某品牌产品满多少金额送推拉式购物小车的行为符合附义务赠与的规定,应受《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作为卖方自然要承担起质量瑕疵责任。黄旭亮为此建议张女士,找当地消费者协会进行调解,或者到买卖行为发生地的人民法院进行诉讼维权。

责任编辑:潘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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