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隐私权是一个引进的概念,一个多世纪以来,隐私权及其保护已经为世界大多数国家所接受,成为公认的基本人权。当前我们较为热衷于一个特殊群体——领导干部的隐私权的限制问题。众所周知,领导干部履行着由国家给予的对本单位、部门以及其所属公共领域事务进行组织、管理与监督的权利,并且其履行职权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授权,且相应职责和掌握权力都应该依照法律规定,其职务权力隶属于国家权力,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体现出公务、服务和管理特性。然而,领导干部们的手中依据层级一般拥有大小不等的权力,“凡是有权利的人都容易滥用手中权利,这是一条万古不变的经验”。从领导干部比一般人拥有更多的社会资源来看,政府领导干部属于权力资源型公众人物。在西方国家关于领导干部隐私权限制的“高官无隐私”理论,应当被理性而客观地用于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在现阶段,处理好领导干部隐私权的保护和限制的关系,可以使我们在更好地保护好隐私权的同时,在廉政建设和预防腐败的道路上走得更科学更有针对性。
1、财产申报制度
贪污受贿等行为通常在隐蔽或者私人场所内秘密进行,攻守同盟,获取证据难,监督的广度和深度难以拓展。财产申报制度则可以通过监控其个人财产变动的情况来反映领导干部的廉洁与否。领导干部的银行帐号、房产、车辆等情况的变化往往成为揭露腐败的重要线索。中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国家的经济经历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市场经济从计划经济走向市场,资源配置也由当时的卖方市场转向买方市场。在经济高速发展的过程中发展不平衡、权力制约监督机制不够健全,从而极易滋生权力腐败。多少年来,领导干部的腐败案件基本上都离不开经济犯罪。所以,公职人员的财产状况不能仅仅成为其个人隐私,需要通过财产申报制度进行预防腐败。
根据国外成功的实践经验已经证明,财产申报制度已经成为反腐倡廉最为根本的制度保障。联合国《反贪污腐化实际措施手册》中在进一步论证财产申报制度的作用时写道“财产申报具有两个作用,其一,可以起到早期警报作用,可以据此看出公职人员的消费状况、生活方式与其总体收入水平是否相符合,若不符,便应当要求其作出合理解释,或对其作出认真观察。其二,若明知领导干部有贪污舞弊行为,又产生非法收入和资产后,然而又没有确凿证据时,可以作为起诉依据。各国可以依据本国社会关切的舞弊问题,参与股份或参与社会集团的各种利益关系,制定公布财产的要求。”在我国,公众对政府的工作最关心的莫过于惩治和预防腐败工作,1995年,我国就出台了《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标志着我国初步建立了国家领导干部财产申报制度,是对领导干部财产实行透明监管的良好开始。
2、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红白喜事,本来是再私人不过的事情,但对于一些领导干部来说却是一些腐败的易发高发领域,当前部分领导干部借着由头“理直气壮”地收受贿赂的情况不在少数,社会危害性高、群众反映强烈。故要求领导干部对一部分原本应该属于个人隐私范畴内的个人情况向组织和单位报告,有必要时面向社会公开,将私事变成公事。1997年1月,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要求领导干部报告本人、配偶和子女在房产、出国、婚丧喜庆、经营企业、违法犯罪等方面重大事项的情况。2006年,党员领导干部婚姻变化情况被列入了上报范畴。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对外交流的日益频繁和扩大,我国一些公民获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得国(境)外永久居留权、长期居留许可的情况越来越多。一些国家工作人员的家庭也存在这种情况,他们的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这些国家工作人员中的绝大多数能够遵守法律和纪律,安心工作,尽职尽责。但是,也有极少数人在这种情况下出现了一些问题,给党和国家利益带来严重危害,广大干部群众对此反映强烈。针对上述情况,党和政府明确提出,“加强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公职人员管理”。 2010年5月19日,《关于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加强管理的暂行规定》颁布施行。2010年5月26日,在《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的基础上修订后,印发了《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
3、日常活动及背景公开制
日常行为及个人背景包括日常行踪和活动的公开,年龄、学历、性格、婚姻状况、生活经历、社会关系、患病情况、道德品质、诚信记录等。通过对日常行为、背景的公开,可以展示领导干部是否恰当地履行其职责,是否具备其职位相当的资质,是公众评判其能否担任职务和职责的国际通行的评判标准和方式。在中国这样一个对传统风俗、优良美德有着悠远的历史和传承的国家,在一些诸如对配偶的忠诚与否、对父母的孝顺与否这样的问题上,领导干部们应该接受更加严格的监督,因为一个道德沦丧者是不能使公众放心地将公共权力交给他的。日常行为是领导干部履职是否恰当的表现,而个人背景是领导干部履职资质的体现,所以日常活动和背景公开应该作为政治的一部分。在许多国家,领导干部的日常行为和个人背景公开均已经作出了一些相关规定。
日常行为可以显现公职人员是否适当履行职务,个人背景则是该人员的资质表现,是公众对其是否能担任公职人员及适合担任何种级别的公职人员的评判标准。所以,公职人员的日常行为和个人背景具有公共性,是政治的一部分,应当公开。
4、舆论媒体监督
舆论监督是运用大众传媒帮助公众了解政府事务、公共事务和一切涉及公共利益的活动,并用舆论的力量促使它们沿着法制和社会生活共同准则的轨道运作的一种社会行为,是现代文明社会须臾不可缺少的。公民和新闻媒体是舆论监督的主体,主要内容包括对信息的了解和对言论的评论等。舆论监督体现了公民言论自由的权利,代表着人民参政议政的一种形式,有利于公共利益,有助于保障社会健康发展。
舆论监督是一种抱着对公共利益负责的目的而行使的监督,与权利机关无关。与法定监督机构相比,舆论监督具有横向到底、纵向到边的网络渠道,可以覆盖全社会的方方面面。而领导干部的不廉洁行为通常会发生在“八小时”以外,如此以来,法定监督机构无论再主动积极也难以收集全部的信息。实践证明,大部分领导干部的不廉洁信息都是公民和媒体在监督的过程中发现的。同其他监督方式不同,舆论监督的范围除了包含领导干部的公务行为,还很关注其私人行为,如个人简历、道德品质、职业操守等。新闻媒体的记者队伍涉及到新闻视角的各个方面和角度,善于捕捉焦点、发现问题,具有其他任何监督方式难以替代的优势。从近期曝光的一些典型舆论监督案例可见一斑:广西来宾前烟草局局长韩峰的受贿事实因为“香艳日记”被网络曝光;江苏溧阳用微博邀请情人开房、却被微博直播的卫生局长谢志强;湖北襄樊因视频流出、而导致与女纪检书记宾馆“密谈”遭曝光的法院院长……
近年来,我国的舆论监督随着民主进程的加快,也逐步得到了加强。《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更是明确了舆论监督是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进行监督的制度和主要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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