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婺城工商分局城东工商所接到一曾姓女士的消费投诉:曾女士在江北某西餐厅用餐后,准备将剩余食品打包,但旁边未见服务员,就自己到服务台去拿打包盒,不料,返回时发现放在桌面上的一只HTC G10手机(价值约2200元人民币)在短短半分钟内不翼而飞。曾女士认为商场有责任,与餐厅负责人协商要求赔偿无果,即向城东工商所投诉要求维权。
在调解中,某西餐厅作为被诉人对申诉人曾女士反映的情况表示认可。消协工作人员认为:在此案中,申诉人没有保管好自己的贵重物品,应承担主要责任。而餐厅方面,作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连锁西餐厅,消费者有理由相信其应该具有比较优质的服务条件、比较安全的消费环境。但是,当时服务员未能在岗服务,店内的监控探头也已损坏,在管理和服务上存在一定的过错和瑕疵。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十五条“因设施不完善或者因经营者疏于防范等过错,致使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被诉人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最后,根据实际情况和损失的价值,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由被诉人赔偿申诉人500元餐券、50元现金以及3张8.8折的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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