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昨天,网友“欣儿”通过QQ向记者咨询:“我的一个亲戚在再婚前购买了一套房产,现在她想把房子赠予自己的女儿,但受到了现任丈夫的反对。为此,她请我帮忙了解:她的现任丈夫对该房产有没有参与处置的权利?”
据“欣儿”介绍,七八年前,她的亲戚与前夫离婚,两人生育的女儿由男方抚养。离婚时,亲戚把房产留给了前夫和女儿居住生活,自己要了一笔金额不多的存款。离婚后3年左右,亲戚在市区江北购买了一套小面积的住房。又过了一年,她再婚嫁给了现在的丈夫。
“欣儿”说,她以前一直以为该房产与亲戚的现任丈夫没有任何关系,直到这一次才知道其中有隐情。原来,“欣儿”亲戚当初买房时还差5万元钱,便去找最要好的朋友借。这个朋友手头也没钱,但非常义气地帮她向自己的男性朋友借了5万元。后来才知道,朋友早就有撮合亲戚和那位男性朋友的意思,正好利用亲戚借钱的机会,让两个人有了接触。最终,两人成功牵手,这5万元的借款只给付了一年利息之后就不了了之了。
现在,亲戚的现任丈夫认为,该房产有自己的5万元出资,而且对照房子的增值比例,这5万元已经升值到15万元以上,所以他认为自己有参与处置房产的权利,并表态“不同意赠予”(给亲戚与前夫的女儿)。
律师说法
该房产应属个人财产
浙江圣煌律师事务所律师钱善治认为,从该网友提供的信息分析,此房产属于其亲戚婚前购买。亲戚现任丈夫所提供的5万元资金,既然当初明确属于借款,在没有另行约定的情况下,不会因为他们后来形成的婚姻关系自动转为出资。因此,可以认定,该房产属于网友亲戚个人所有,其现任丈夫无权参与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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