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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监管规定据不接受矫正 塔石廖某被依法收监

2013-01-28 10:34:52  来源:  婺城新闻网  作者: 通讯员 黄玲英 倪耀建

  1月22日,塔石乡某村村民廖某被戴上手铐,送入金华市看守所。廖某将开始为期三年的监狱服刑生涯。在进入看守所的大门的瞬间,廖某终于意识到违反社区矫正相关法律制度的严重后果。

  廖某现年51岁,因犯挪用公款罪于2012年4月12日被婺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于2012年5月8日到婺城区司法局首次报到后,按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廖某本应在三天内到其所属的塔石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但廖某一直未到司法所报到。塔石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多次催促均无效果。后经婺城区司法局和塔石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两次到其家中下达催报通知书,言明利害关系后,廖某才于2012年6月25日到塔石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这时候廖某已擅自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婺城区司法局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向婺城区人民法院提出对廖某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的建议。婺城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撤销罪犯廖某缓刑,收监执行的裁定。

  今年3月1日,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正式实施。《实施办法》强化了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管职能,明确规定:社区矫正人员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由居住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向原裁判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作出裁定。

  婺城区司法局办理的这起撤销缓刑收监执行案件,是《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施行后,首起社区矫正人员不按照规定报到接受管理,撤销缓刑并收监执行的典型案例,有效维护了社区矫正的严肃性,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威慑了社区矫正人员。这对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进一步提高社区矫正人员教育矫正质量发挥了积极作用。

责任编辑:施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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