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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效率应对 多途径治理

2013-03-07 09:21:54  来源:  婺城新闻网  作者: □ 王建超

  ——婺城区农村建房人身损害纠纷调查与对策

  随着农村居民物质财富的增长,农民生活水平、生活质量和生活品位不断提升,农民对于改善居住条件的需求十分强烈,随着新建楼房的增加,农村建房安全事故频发,因建房身体受害而发生的纠纷亦不断增多。

  一、农村建房人身损害纠纷的特点

  一是事故损害后果严重。眼下的农村新建房屋多需高空作业,受害人在施工中直接从高处摔下或被高空的重物砸伤的安全事故较多,有的直接导致死亡,有的在治疗后仍造成严重残疾,或无生活自理能力,或丧失部分劳动力。故此类案件的讼争标的额均较大,多数达数十万元。

  二是建筑施工合同缺失。农村建房大多采用口头约定方式,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从起诉至法院的该类案件看,大多数未签订书面施工合同。即使有签订书面合同的,也极不规范,内容过于简单,对双方基本无具体权利义务约定,合同形同虚设。

  三是安全生产意识淡薄。在实际施工中,无论是建房者或施工者均缺乏“安全第一、谨慎施工”意识,施工中普遍存在不按规定戴安全帽、不设防护网等违反安全生产的现象,在建房中致人身损害的大多为安全防范不足所致。以汤溪法庭辖区内发生的此类事故为例,因未戴安全帽被重物砸伤的2起,因未设安全网从空中跌落的有8起,其余的事故也均系因在施工中未采取有效人身安全防护措施而摔伤或砸伤。

  四是农村建房市场混乱。目前尚无专门的农村建房规范标准,农村建房成为建筑业规范管理的盲点。农村建房几乎不会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承建,大多数建房者均将房屋以包清工的方式承包给他人施工,承包者既无建筑资格,也无专业的施工队员,有的甚至连固定的施工人员都没有,当有建房业务时再根据需要临时招募人员。同时,施工人员的流动性及随意性较大,致使施工人员彼此缺乏良好的默契,容易忽视安全问题,在一定程度上也加大了安全事故发生率。

  五是人身保险保障漠视。保险公司虽已将建房人身安全等纳入商业保险业务范畴,但鲜有建房者与施工者主动购买该类保险的。原因在于建房者、施工者没有树立良好的安全风险转嫁意识。他们认为建房中发生人身安全事故毕竟是少数,坚信自己可以避免,主观上存有侥幸心理。还有的认为买保险不吉利,不愿花此“冤枉”钱。

  二、解决农村建房致人损害纠纷途径

  一是加强法制宣传,提高安全防范意识。一是加强安全教育、提高防范风险意识。提高建房者、施工者的预防避险,自救能力。二是开展法律宣传活动,提高村民的证据意识。具体可以乡镇为单位,由基层法庭会同当地乡镇部门在各村中巡回开展保险法、人身损害赔偿法等法律讲座。特别是对于新农村建设中正在实施农房改造、城中村改造等建房较多的乡镇,收集典型案例,以案说法,使建房者、施工者通过严格安全措施、主动参加人身保险等方式选择较小的预防成本来防止后果的发生。

  二是健全体制机制,规范农村建房监管。按规定,农村建房者应当取得乡镇建设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这一规定落实情况却远远不够。建议有关责任部门加强监督、管理,在严格执行这一规定的同时,增设建房安全保证金制度,可规定根据施工者的资质不同,收取不等档次的安全保证金,由乡镇建设部门统一收取、管理,对于建房产生安全事故的,可直接用于伤者赔偿。

  三是完善法律法规,推进依法治理步伐。一是尽快设立建房规范标准。一方面要对农村建房施工队进行规范管理,确定施工队应当具备的条件。如确定从业标准,进行设立审批登记。另一方面则对农村建房的面积、高度等进行规范,并对建房的安全管理、质量管理作出相关规定。二是尽快出台关于农村建房合同性质以及建房者、施工者的权利义务等方面的规定,明确建房安全事故的责任承担。三是对违反建房规范的后果作出明确规定。如对严重违反安全规定施工,造成他人严重残疾或死亡的予以行政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

  四是实施强制保险,扩大社会救助方式。为确保建房过程中受伤者能得到赔偿,应对事故发生后的救助制度等进行明确,参照交通事故交通强制保险规定,设立建房安全强制保险制度,强制建房者或施工承包者购买保险。在对农村建房实施建房强制保险的基础上,为分担建房事故风险,可考虑增强农村建房伤害险种,鼓励建房者投保。同时参照劳动部门的工资基金、消协的诚信基金等在乡、镇建设主管部门设立农村建房致伤致残救济基金。由政府、村集体、建房者、施工者按一定比例出资,专门用于求助因农村建房导致家庭生活困难者。

责任编辑:潘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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