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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吊机盗窃 这个小偷有点“牛”

2013-03-22 09:54:19  来源:  婺城新闻网  作者: 记者 胡文英 通讯员 吴宇丛

  网友“老朱”讲述:小偷真可恶,为了偷东西简直不惜成本。去年8月,我把两架门形起重机停放在白龙桥镇塔水桥村旧货市场边空地上。没想到,起重器上的支腿和横梁被偷走了。看看这起重机的重量,要偷走这几个部件如果不借助外部机械,根本不可能。还好,后来这个小偷被抓住了,听说这起案子最近也要在婺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

  记者核实:采访得知,近日婺城法院的确审理了这起盗窃案。被告人刘某,1980年生,江西人。去年8月3日,刘某雇用吊机、货车来到白龙桥镇塔水桥村旧货市场边的空地上将朱某停放在该空地的40吨门型起重机的方形支腿8条和85吨门型起重机的横梁4根盗走,并以67860元销赃给金华某金属回收有限公司黄泥垄收购部。经金华市婺城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门型起重机方形支腿8根和横梁4根重33.93吨,价格为67860元。

  此后,刘某用同样的手段,到同样的地点,将朱某停放在该空地的85吨门型起重机的支柱6根和横梁6根盗走,并以60830元销赃给金华某金属回收有限公司沈天田村收购部。经金华市婺城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门型起重机方形支腿6根和横梁6根重27.65吨,价格为55300元。2012年8月13日,刘某在江西省景德镇市被公安机关传唤归案并被扣押赃款56000元。

  婺城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刘某盗窃物品属生产资料,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自愿认罪,有部分赃款已归还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最终,刘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责任编辑:潘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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