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某,23岁,广东省英德市人;邓某,22岁,是范某的老乡。这样两位正值大好年华的青春男子,偏偏好吃懒做,教唆未成年人小荣入室盗窃,结果害人害己。近日,婺城法院对其犯罪行为作出判决,判处范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处邓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时间往前推。2012年9月7日下午,范某将现年才14周岁的小荣(目前已教育释放)从广东带到了金华。为了不劳而获,他唆使小荣实施盗窃。当晚18时许,范某将小荣带到金华浙师大某小区,由小荣撬开该小区某室防盗窗,钻窗入室,从该室主卧衣柜抽屉内盗得一枚虎年纪念银币(价值人民币312元)、一条金项链、一枚回归纪念银币、二枚浙师大校庆四十周年纪念章、二枚新北京新奥运纪念币。事后,小荣将所有赃物交给了范某。
同年9月8日,邓某带着现年才13周岁的小海(目前已教育释放)从广东赶到金华。邓某同样唆使小海实施盗窃。当天,邓某先与范某汇合,然后两人向小荣、小海提供了外出盗窃所需的打的费和手机(便于盗窃得手后双方联络)。当晚19时许,小荣和小海来到金华市区某小区,用小区花园内的锄头撬开某室车库的防盗窗。两人爬窗进入车库,盗得车库内的“和天下”牌香烟18条、软壳“中华”牌香烟11条、“黄鹤楼”香烟2条、硬壳“中华”牌香烟13条、“利群”牌香烟8条。得手后,两人回到宾馆,将上述赃物交给了范某和邓某。第二天中午,范某、邓某将香烟拿到市区一货运公司邮寄回广东老家。经鉴定,上述香烟价值人民币38470元。
同年9月10日,范某、邓某在市区一旅馆内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至此,范某参与盗窃2次,盗窃财物价值人民币38782元;邓某参与盗窃1次,盗窃财物价值人民币38470元。两人归案后,涉案赃物被公安民警及时追回并发还了被害人。
婺城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范某、邓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系共同犯罪。同时,范某、邓某唆使未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予以从重处罚;两被告人自愿认罪,财物已追回,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上述情况,法官对范某、邓某分别作出了“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