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网友“玲子”致电本报热线82225333反映:“我生完宝宝5个月,目前正处于哺乳期。一个多月前,我所在的公司人事主管找我谈话,让我辞职,我拒绝了。没想到,现在公司不仅要停缴我的住房公积金,还限制我给宝宝哺乳的时间。”
“玲子”介绍,她在这家公司工作已有3年,通过公司缴纳了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去年,“玲子”生了宝宝,正常享受了3个月产假。春节过后,“玲子”回公司上班,岗位、待遇均照常。因为处于哺乳期,她征得领导同意后,每天上午9时到公司,比其他员工迟半个小时;下午3时回一趟家,约4时30分回公司。没想到,今年3月中旬,公司人事主管突然找“玲子”谈话,称公司要缩减人员编制,建议她自行辞职,并表示可以给她3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玲子”当场拒绝了这一提议。
事后,“玲子”仍照常上班、哺乳宝宝。可是,3天前,公司财务告诉她:“从这个月开始,公司制度调整,部分员工将停缴住房公积金,你是其中之一。”接着,公司人事又通知她,根据公司规定,女职工哺乳期,每天给予两次哺乳时间,每次30分钟。也就是说,“玲子”一天只能有1个小时哺乳时间。接到这两个通知,“玲子”大怒,找到人事主管质问。结果人事主管只回了一句话:“如果你不愿意干,可以辞职,公司还是会给你3个月工资作为补偿。”
对此,“玲子”颇感无奈:“我查看了自己和公司的劳动合同,发现合同上没有写明‘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款项。这种情况,我能不能要求公司继续为我缴纳住房公积金?另外,我听说女职工在哺乳期的劳动关系受法律保护,不知哺乳时间怎么规定?其他保护条款又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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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玲子”的疑问,记者采访了婺城区劳动监察大队副大队长曹旭明。他表示,我国《劳动法》以及相关行政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对女职工的特殊保护都作了比较明确的规定。具体包括:一、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即使劳动合同期满或者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也必须延续到哺乳期满方可结束或终止劳动合同。二、用人单位不得以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为理由,降低其工资待遇。三、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四、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法律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由此可见,“玲子”所在公司不能单方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但公司每天给予“玲子”1小时哺乳时间,符合法律规定。另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8条、第87条规定,若“玲子”所在公司要与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只要“玲子”要求继续履行的,公司必须继续履行;“玲子”不要求继续履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公司应当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其支付赔偿金。即,“玲子”在该公司工作3年,公司应支付其6个月工资作为赔偿金。
另据婺城区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张希玲介绍,我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规定,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如果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此,若“玲子”所在公司停缴其住房公积金,她可以向辖区公积金管理中心举报,以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