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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婺城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诚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2014-06-06 09:21:48  来源:  婺城新闻网  作者: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推进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统称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建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长效工作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0〕47号)、《金华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市委[2010]22号)、《金华市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金政办发〔2012〕47号)等法律法规和上级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诚信管理是指通过建立并实施企业安全生产承诺公示、诚信等级评定、诚信安全警示、诚信信息公开、诚信激励约束等五项制度,促使企业向社会承诺信守国家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促进企业本质安全。

  第三条 安全生产诚信管理按照“主动积极、重点先行、依法管理”的原则,以安全生产诚信等级评定和诚信激励约束制度为核心,对企业进行安全生产信用监督,实施守信激励、失信惩戒,营造全社会安全生产法制意识,夯实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为我区“平安婺城”提供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第四条 安全生产诚信管理对象为婺城区行政管理区域内所有企业。重点是:危险化学品、矿山、烟花爆竹、建设工程等危险性较大行业企业;交通运输、城镇燃气及商贸、旅游、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其他规模以上企业。

  第五条 企业应依法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主动接受安全生产诚信管理。

  

  第二章 承诺公示

  第六条 企业安全生产承诺公示是指企业就履行安全生产的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向政府和社会作出承诺,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

  第七条 企业安全生产承诺公示的基本内容:

  (一) 安全生产守法、诚信经营的承诺;

  (二) 公共安全风险及应对措施告知;

  (三) 吸取事故教训,防范事故发生的承诺;

  (四) 自觉接受社会舆论监督,积极回应社会安全生产关切的承诺;

  (五) 及时做好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的承诺;

  (六) 落实政府年度重点安全生产工作要求的承诺;

  (七) 其它有关事项。

  第八条 企业每年1月底前以书面形式向政府(部门)和社会作出安全生产承诺。安全生产承诺书由承诺企业录入区安监局安全生产信用管理信息系统,打印书面稿一式两份,由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一份由承诺企业留存,一份由承诺企业送属地乡镇(街道)或区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企业安全生产承诺书还应通过企业网站(宣传窗、告示牌)等形式向社会公示告知。

  第九条 企业实施安全生产承诺公示情况作为企业安全生产信用等级评定的重要因素。

  

  第三章 诚信等级评定

  第十条 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等级评定,按照属地管理与行业主管,分级审核与分类考评相结合的原则和程序进行。

  第十一条 企业诚信等级及评估标准

  (一)诚信等级:安全生产诚信等级分为:A、B、C、D四个等级,分别表示为安全生产诚信好、较好、一般、不合格。

  (二)评估标准:安全生产诚信评估标准一般以100分制,A、B、C、D四个等级对应的分值分别为:

  1、A级企业的分值为90分以上(含90分);

  2、B级企业的分值为75-90分(含75分);

  3、C级企业的分值为60-75分(含60分);

  4、D级企业的分值为60分以下。

  区经商局、区住建局、区旅游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务局、区安监局、公安分局(交警大队、消防大队)、质监分局等重点行业(领域)部门根据本行业特点及上级有关规定确定本行业企业具体评估标准。

  第十二条 评估职责

  (一)各乡镇(街道)负责本辖区内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等级评估和审查。

  (二)区经商局、区住建局、旅游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务局、区安监局、公安分局(交警大队、消防大队)、质监分局等重点行业(领域)部门负责本部门安全监管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等级的评估和审查。

  (三)区安委办负责对乡镇(街道)和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诚信等级评估和审查结果进行抽查审核。

  第十三条 评估程序

  (一)公开承诺。企业要按照本办法承诺公示的要求,向政府和社会承诺信守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企业自评。企业依据评估标准进行自我评估,评定后填写诚信等级评估申请表,报所在乡镇(街道)或行业主管部门。

  (三)乡镇(街道)、行业主管部门评估审查。各街道(乡镇)、行业主管部门自接到企业申请后,原则上15个工作日内组织评估审查并确定诚信等级,诚信等级确定后7个工作日内将评估审查结果报送区安委办备案。

  (四)抽查审核。区安委办按一定比例对各乡镇(街道)和行业主管部门报送的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等级评估审查情况进行抽查审核,以促进诚信等级评定工作质量。

  D级企业可不通过企业自评环节,由乡镇(街道)、行业主管部门根据企业实际情况直接评估。

  

  第四章 安全生产诚信警示

  第十四条 安全生产诚信警示是指对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存在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重大事故隐患整改不力等情况的企业,实施警告、曝光、约束和重点监管的制度。

  (一)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安全生产诚信警示范围(“黑名单”):

  1、涉及有关安全生产许可证无证或过期擅自生产经营的;

  2、抗拒、阻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或拒不执行安全生产监察指令;

  3、重大挂牌安全隐患未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完成;

  4、发生较大(含)以上安全生产事故;

  5、企业发生一次死亡2人(含)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一年发生二次(含)以上死亡责任事故,或者累计被安全生产行政处罚2次(含)以上(交通运输企业除外)。

  6、连续两次诚信企业评估等级均为D级的。

  7、其他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

  (二)安全生产诚信警示企业认定程序

  1.信息采集。通过事故调查、安全检查、群众举报、上级通知等途征采集。

  2.信息告知。对符合安全生产诚信警示条件的企业,属地乡镇(街道)或行业主管部门应告知企业,听取企业申辩意见,有证据和理由的应予采纳。

  3、审查确定。拟列入安全生产诚信警示的企业,属地乡镇(街道)或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区安委办审查确定。

  (三)安全生产诚信警示的解除

  1、因安全生产诚信警示条件1、3、7项原因列入警示的企业,消除不良行为后即可向诚信等级评审的乡镇(街道)、行业主管部门书面提出解除申请,乡镇(街道)、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区安委办审查确定。

  2、因安全生产诚信警示条件2、4原因列入警示的企业,在事故发生当日起或被行政处罚当日起期满1年后方可向负责诚信等级评审的乡镇(街道)、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乡镇(街道)、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区安委办审查确定。

  3、因安全生产诚信警示条件5、6原因列入警示的企业,次年起方可向负责诚信等级评审的乡镇(街道)、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乡镇(街道)、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区安委办审查确定。

  负责诚信等级评审的乡镇(街道)、行业主管部门接到企业警示解除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区安委办接乡镇(街道)、行业主管部门审查报告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审查确定。

  

  第五章 诚信信息公开

  第十五条 安全生产诚信信息公开,是指乡镇(街道)、行业主管部门将企业安全生产诚信承诺、诚信等级及诚信警示相关信息,通过网络(报刊、电台)等媒体予以公示、公开。

  第十六条 安全生产诚信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准确、及时的原则,依法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企业合法权益,保守国家秘密,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十七条 区安委办每半年度汇总各乡镇(街道)及行业主管部门企业诚信等级评定情况,在婺城区安全生产信息网公示7天,公示期内无异议的,区安委办书面通报区诚信激励约束政策相关实施单位,并在婺城区安全生产信息网及区内主要媒体公布。

  第十八条 企业安全生产诚信警示信息及解除警示信息,区安委办立即通报区诚信激励约束政策相关实施单位,并在婺城区安全生产信息网及区内主要媒体曝光、公布。

  第十九条 各乡镇(街道)、行业主管部门对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信息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按要求及时做好上级安全生产诚信管理信息系统数据录入工作。

  

  第六章 诚信激励约束政策

  第二十条 区相关部门根据企业诚信等级情况采取以下激励或约束措施:

  (一)共性激励约束政策

  1、安全生产信用等级为A级的企业,有关部门应当实施下列激励措施:

  (1)在法定权限内减免税收;

  (2)优先享受科学技术、社会保障、节约能源、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政府资金补贴;

  (3)在产业发展、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等公共资源配置方面给予适当支持;

  (4)在政府采购和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中作为重要的评审因素;

  (5)优先推荐、安排企业法人代表或者主要负责人参加各类先进评比、享受有关政治待遇;

  (6)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2、安全生产信用等级为D级或处于安全生产警示期的企业,有关部门应当在工作权限内采取下列约束措施:

  (1)依法从重实施行政处罚;

  (2)取消评选相应荣誉的资格;

  (3)不得减免税收和政府非税收入,不得享受各类政府资金补贴或者参与政府采购和政府投资项目招标;

  (4)在产业发展,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等公共资源配置方面进行限制;

  (5)向社会发出消费、用工、投资等方面的风险警示;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约束措施。

  (二)个性激励约束政策

  1、区发改局

  严格按市区重点工程管理要求,对A级企业优先申报或立项;C级以下或列入安全生产警示的企业不予申报或立项。信用等级为D级或处于安全生产警示期的企业不得参与政府重点工程招投标(提供区行政服务中心执行);停止新改扩建设项目的立项和备案。

  2、区经商局

  信用等级为A级的企业,在办理技改、新产品等项目申报、立项及享受节能降耗补助、商贸流通专项资金补助和奖励时予以优先安排。信用等级为D级或处于安全生产警示期的企业不予申报或立项;不得享受当年区级有关补助和奖励(包括节能降耗补助、商贸流通专项资金补助和奖励)等优惠政策。在电力供应紧张时期,制定有序用电方案时,实行用电限制。

  3、区科技局

  信用等级为A级的企业,在办理科技项目申报、立项时予以优先安排;信用等级为D级或处于安全生产警示期的企业不予申报或立项。

  4、区财政局

  信用等级为D级或处于安全生产警示期的企业,不得享受当年区级财政资金补助和奖励,取消其参与政府采购招标的资格。

  5、区人力社保局:

  信用等级B级以下的企业,取消劳动保障诚信单位的参评资格。

  6、区住建局

  信用等级为D级或处于安全生产警示期的企业,给予通报批评;本地单位一年内暂停受理其资质升级和增项申请,外地单位取消其在本区登记备案资格,两年内不予受理进区备案手续;一年内不得参加各类评优活动。处于安全生产警示期的企业,不得参与辖区内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提供区行政服务中心执行)。

  7、区交通运输局

  信用等级为D级企业和处于安全生产警示期的企业,不得参与辖区内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提供区行政服务中心执行)。

  8、区水务局

  信用等级为D级或处于安全生产警示期的企业,不得参与辖区范围内水利建设项目的投标(提供区行政服务中心执行),并按职责权限向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降低资质、资格等级的处理建议。

  9、区安监局

  信用等级为D级或处于安全生产警示期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暂停受理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审批,在办理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延续手续时从严审查;不得出具安全生产相关方面的资信证明;加大对D级和处于安全生产警示期的企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查处力度,按处罚上限实行处罚。

  10、国土资源婺城分局

  信用等级为D级或处于安全生产警示期的企业,不得参与土地出让、采矿权出让、矿山治理项目的公开竞标,停止扩大再生产用地审批。

  11、工商婺城分局

  将企业安全生产信用信息纳入“信用企业”体系。信用等级A级的企业,优先推荐评定省著名商标、省知名商号、省AAA级重合同守信用单位;信用等级B级以下或处于安全生产警示期的企业,取消其申报省、市著名商标、知名商号和省、市守合同重信用单位资格;信用等级为D级或处于安全生产警示期的企业,在工商年检和企业办理工商登记时从严把关。

  12、质监婺城分局

  信用等级A级的企业,优先推荐上报各级名牌产品。信用等级B级以下或处于安全生产警示期的企业,不推荐申报各级名牌产品、各级政府质量奖;不认定标准化良好行为(A级)企业;列入质量安全风险单位,实行重点监督;有其他质量违法行为,按照法律法规从重处罚。

  13、区总工会

  信用等级为D级或处于安全生产警示期的企业,不得参评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企业负责人、企业不得参评劳动模范、模范集体等荣誉称号。

   14、婺城供电局

  信用等级为A级的企业,在办理用电业务时提供优质个性化服务;信用等级为D级或处于安全生产警示期的企业,暂停电力增容扩容,强制执行电费分次结算(临时用电除外)。

  15、金融单位

  将企业安全生产信用等级作为贷款审批的重要参考;信用等级为D级或处于安全生产警示期的企业,银行在贷款审批时从严把关。

  

  第七章 诚信管理

  第二十二条 诚信等级有效期界定及级别调整

  (一)有效期界定。

  1、诚信等级企业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企业必须重新申请评估确认,逾期不申请的一律作为D级管理。

  2、诚信等级企业在确定等级(含级别调整)之日起满1年后可重新进行等级调整申请。

  3、安全生产诚信警示企业,取消原级别评定,在诚信警示解除后,应申请重新评估确认。

  (二)级别调整。

  1、拒绝参加安全生产诚信管理的企业直接作为D级企业管理。

  2、受到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经整改后仍未达到标准的,下调一级。

  3、尚不构成安全生产诚信警示条件的,发生死亡1人安全事故,诚信等级下调1级;发生一次死亡2人安全事故,诚信等级下调2级。下调后等级最低为D级(交通运输企业除外)。

  第二十三条 安全生产诚信A、B级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以自查为主,诚信C级企业以抽查为主。

  第二十四条 对安全生产诚信D级企业,应加强日常安全执法监管。对安全生产诚信警示企业应重点依法严厉监管,督促、指导企业分析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管理能力,属地街道(乡镇)、行业主管部门对安全生产诚信警示企业年度监督检查不少于4次。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所提的“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安委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吴晗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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