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婺城法院依法对星月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和浙江中奥置业有限公司房屋维修缴纳事项予以司法确认,裁定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法律效力,确认有效。如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星月花园小区与开发商浙江中奥置业有限公司之间的纠纷属历史遗留问题。自2003年星月花园第一期小区开始,陆续有部分业主缴纳了一定数额的物业维修基金。按照2011年10月出台的《金华市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小区建成时,开发商即应当一次性交存专项维修资金,待物业交付时向业主收取。专项维修资金实行业主自主管理与政府代为管理的方式,未成立业主大会的,专项维修资金由所在辖区的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代为统一管理。但由于各方面原因,星月花园未成立业主委员会。开发商浙江中奥置业有限公司一直没有缴存,一直到2013年开发商自己的物业公司金房物业撤出星月花园,业主们已经缴纳的10余万物业专项维修基金,一直由开发商保管,没有及时缴纳到物业维修基金行政管理部门,对其他维修基金没有一次性缴存,也未向其他业主收取。2013年12月底,星月花园成立业主委员会,2014年3月份,安顺物业公司进入星月花园小区。期间,关于物业维修基金、物业设备等一系列问题,业主和开发商一直纠纷不断,业主委员会多次向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未能得到妥善解决。
日前,星月花园业主委员会找到婺城区人民法院驻西关街道金艺社区“召杰法官工作室”,向召杰法官咨询相关法律问题。召杰法官了解星月花园小区情况后,从法律层面进行耐心细致解答,并主动召集双方进行调解,经过阐法释理,耐心调和,结合实际可行性,最终促使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由浙江中奥置业有限公司将星月花园小区115户业主的358788.9元物业维修基金款缴纳到金华市开发区物业维修基金管理部门,于2014年12月底缴纳108592元专项维修资金剩余部分于2015年年底前全部缴清。之后,双方共同向婺城法院提交了全部资料,申请法院对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