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区二环路以内(东至二环东路、西至二环西路、南至二环南路、北至二环北路,下同),除2015年2月18日(除夕)、2月19日(正月初一)、3月5日(正月十五)可以适当燃放部分品种的烟花爆竹外,2015年其他时间一律不得燃放任何种类的烟花爆竹。
下列地点或者区域内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1.区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办公场所;
2.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保护范围;
3.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4.军事设施所在地;
5.山林等重点防火区;
6.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7.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8.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9.商品交易市场、堆放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建筑工地。
限售种类和区域
市区二环路以内不设烟花爆竹临时销售点。
下列烟花爆竹禁止销售、燃放:
1.经检测不合格的产品;
2.从非法渠道流入、无专用封签、无批发企业防伪标签的产品;
3.拉炮、摔炮、砸炮、擦炮等经摩擦、撞击、挤压即可自燃、爆炸的,以及土火箭、地老鼠等危险性大的产品;
4.装药量、尺寸、配比超标的各类烟花爆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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