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婺城全面整治烟花爆竹经营单位

2015-04-29 09:11:34  来源:  婺城新闻网  作者: 记者 邵益斌 通讯员 陈平

  昨日,记者从婺城区安监局获悉,从4月起至7月,婺城对全区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开展全面整治,确保烟花爆竹经营安全。

  据悉,此次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全面整治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责任重大,为更好的落实此次烟花爆竹整治工作,婺城区安监局专门成立了以石柏校局长为组长的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完善的整治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明确整治工作的重点和时间节点。同时,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加大对专项整治工作的宣传力度,通过各种途径广泛宣传全面整治的重大意义,确保整治工作顺利推进。

  区安监局相关负责人表示,通过对全区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全面整治,将进一步夯实烟花爆竹行业安全基础工作,规范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长效机制,促进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

  延伸阅读

  按照国家总局烟花爆竹零售点“两关闭”、“三严禁”,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六严禁”的要求,婺城区安监局重点采取如下措施,全面整治全区烟花爆竹经营单位。

  (一)零售店有下列情形之一,吊销许可证:

  未按规定专店销售的;安全距离不符合要求的;超过《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规定经营场所之外,私设烟花爆竹储存仓库。

  (二)批发企业有下列情形的,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暂扣许可证,情节严重的提请市安监局吊销许可证:

  经营超标、违禁、非法产品;超许可范围经营及向零售店销售专业燃放类产品;在仓库内放不属于烟花爆竹的爆炸物等危险物品;将执法收缴的产品与正常经营产品混存;配送超量、储存超量、堆放超高以及通道堵塞;经营未张贴流向登记标签的产品;向零售店收取管理费,提供合同文本,由零售店直接到厂家进货的行为。

  (三)烟花爆竹零售店布点条件及经营规范:

  凡是禁燃放的地区,一律采取禁售,不得布设零售店;有限禁燃放的城区,不得设置长期零售店。设临时零售店,数量要严格控制,不得与居民居住场所在同一建筑物内,有效期不得超过1个月;农村零售店必须符合专店销售要求,必须符合安全距离要求;应经有资质机构出具符合安全条件结论意见书;零售店与批发企业签订购销合同;零售店必须做到“五统一”:(1)统一一对一进货渠道;(2)统一证照、制度、规程上墙;(3)统一进销记录台帐,确保店面存放量不超过核定数量;(4)统一店面招牌、标识标语及警戒线;(5)统一建立应急救援措施,配备消防器材,摆放位置要醒目易取。

  (四)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经营规范:

  按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公安部联合制定的《烟花爆竹安全买卖合同(示范文本)》(GF-2012-0115)签订合同;严格执行封签、标签制度,建立并完善烟花爆竹出入库登记制度及采购、销售流向登记制度,健全购销档案,并留存3年备查;必须与配送零售店(直销或连锁形式)签订安全经营责任书;定期检查负责配送零售店的经营存储情况;建立产品回收制度,对临时性零售店到期后统一回收未销售完的产品,对过期的烟花爆竹应当及时、妥善销毁。创造条件,提高服务质量,实行专车即时配送。

  (五)依据《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核定的烟花爆竹存放量按照以下规定核定:

  烟花爆竹专用经营场所面积10-20平方米的,限制存放量不超过50箱;烟花爆竹专用经营场所面积20-40平方米的,限制存放量不超过100箱;烟花爆竹专用经营场所在40平方米以上的,限制存放量不超过200箱,根据周围环境、距离确定总药量,但最大不宜超过300千克。

责任编辑:方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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