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记者张苑、通讯员朱和建
多年来,婺城区法律援助中心充分整合辖区内各知名律所优质律师资源,积极发动党员律师带头服务基层百姓,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免费的法律咨询及代理服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公正,保障婺城和谐稳定。
案例一
聋哑人犯盗窃罪法律援助为其点亮心灯
日前,婺城区人民法院就聋哑人王某盗窃案进行公开审判。法院当庭判决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援助律师的努力,让王某获得从轻处罚,更为他点亮了生活的信心。
王某系聋哑人。2017年10月3日,王某坐火车从南京来到金华。在金华待了一段时间后,身上的钱花光了,起了盗窃之念。2017年11月28日8时30分许,王某在金华市区金华宾馆至人民广场的301路公交车上,趁杨某不注意,窃得杨某口袋内的OPPO手机1部,并逃离现场。2017年12月25日7时56分,被告人王某在金华市区金发广场至通济桥路段的20路公交车上,趁申某不注意,窃得申某手拎包内的粉色钱包一只,钱包内有现金3000元。申某发现被盗后,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通过作案时间段以及公交车上的监控,很快就将王某抓获。
王某归案后,被羁押于金华市看守所。2018年3月26日,婺城区人民法院通知婺城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为王某提供法律辩护。婺城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浙江铭瑞律师事务所律师骆松美,为王某涉嫌盗窃罪一案,在法院审判阶段提供法律辩护。
援助律师接到指派后,立即前往婺城区人民法院阅卷,对整个案件有了初步了解。阅卷当天下午,援助律师前往金华市看守所会见在押被告人王某。在阅卷过程中,援助律师了解到,被告人王某对作案经过供认不讳,认罪态度良好。在会见过程中,援助律师仔细询问其在立案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的陈述是否属实,得到其肯定回答后,不再对作案经过做详细询问,而是从其为何盗窃,以及其家庭情况切入了解作案背景,进一步关心、关怀被告人,让王某感受到残疾人并没有被社会抛弃,鼓励他和常人一样生活、工作。
援助律师认为,该案的关键不是证据和法律问题,而是如何更好地让聋哑被告人王某重拾对生活的信心。承办律师告诉被告人,社会上有很多单位专门面向残疾人招聘,也有相关单位为残疾人提供就业培训,鼓励其日后只要努力就可以有自己的工作和美好的生活。一席话后,承办律师发现被告人原本呆滞的目光变得清澈透亮。王某表示认罪、悔罪,今后一定不再盗窃,决不做违法犯罪的事情。
该案件公开审理过程中,承办律师提出了几点辩护意见:被告人系聋哑人,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小,犯罪行为较轻微,社会影响不大,且认罪、悔罪,可以从轻处罚。法院完全采纳了承办律师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案例二
出资购买非法软件法律援助力促公正审判
5月11日,婺城区人民法院对颜某某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一案进行审理,判定其为主犯,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
2016年6月4日至7月16日,刘某某在颜某某及其QQ好友“饭客”的出资帮助下,以人民币2万元的价格从其QQ好友程某处购买网络攻击软件“寒江独钓”,并将软件更名为“江山与你”。2017年2月,被告人陈某某向刘某某支付人民币888元获得“江山与你”软件,并免费向刘某某提供服务器用于该软件后台程序管理。陈某某将该软件更名为“顽石CC”、“琥珀CC“等多个版本用于出售谋利。2016年11月至2017年4月期间,陈某某87次向龚某某出售“顽石”、“顽石CC”等网络攻击软件使用权,共计非法获利2663.5元。2017年2月25日至3月6日期间,万某某因同行竞争雇佣龚某某,由龚某某使用“顽石”、“顽石CC”等网络攻击软件,对金华市恒玖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旗下的“9A”游戏服务平台服务器进行攻击,致使该公司游戏平台服务器不能正常运行,时间超过1小时。
案发后,婺城区人民法院商请婺城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为颜某某提供辩护。婺城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浙江振进律师事务所律师柳涛为本案承办律师。
援助律师接到指派后,立即阅卷,了解案情,针对案件具体情节,会见颜某某。在会见中,颜某某对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颜某某称他并不认识其他同案犯,他只是出资给刘某某购买软件,想从贩卖软件获利,软件本身的性质不是很了解,不知道软件的具体作用,会攻击游戏平台而使得网络平台瘫痪,也未在刘某某贩卖软件中获利,起初对犯罪行为的认识模糊,仅出于挣钱的目的。
庭审过程中,援助律师提出了以下几点辩护意见:被告人归案后主动供述罪行,有坦白情节;被告人在QQ好友的诱导下出资购买软件,出资时被告人并不知该软件性质具体作用,是否用于犯罪,只知道贩卖软件可以赚钱,无主动犯罪意图,主观恶意小,社会危害小;被告人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被告人仅出资购买一个行为,对后期软件使用并不能控制,在整个犯罪活动的作用小,应当认定为从犯。婺城区人民法院采纳了辩护律师“坦白、初犯、偶犯”的辩护意见。
案例三
非法经营柴油谋利法律援助助其改过
3月16日,婺城区人民法院对徐某非法经营一案进行审理,判决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4万元。
在判决书中,法院采纳辩护人的意见,被告人徐财福归案后如实供述涉案事实,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综上,被告人徐财福
2017年5月17日,婺城区人民检察院对徐某以非法经营罪向婺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婺城区人民法院商请婺城区法律援助中心为该案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婺城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浙江一剑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晓春,担任徐某的辩护人。援助律师接受指派后,第一时间与被告人徐某见面沟通,制作笔录,听取被告人的意见。随后,援助律师前往查阅案卷材料,了解本案的相关情况。在对本案案情有一定的了解以后,援助律师查阅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听取了专业人员关于石油化工经营方面的介绍。
起诉书指控徐财福于2015年11月至2016年6月期间,在未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的情况下,购买储存柴油的油罐、加油机等设备,从浙江浙能石油新能源有限公司、嘉善佳能新型燃料有限公司等购进柴油等,在婺城区乾西乡上天师停车场非法设立柴油加油点,给附近的货车司机提供加油业务,共计销售所得43万余元。
另外,援助律师了解到:43万余元销售额中,徐某所获非法所得利益4万余元。
综合各方面的情况,关于本案罪与非罪的定性方面,援助律师认为,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构成非法经营罪不仅需要满足法定客观行为要件,还需构成情节严重,即非法经营数额或者违法所得达到法律法规规定的数额。根据本案的案情及被告人本人的陈述,被告人徐某在未取得成品油销售资质的情况下,从事成品油的销售活动,销售所得共计43万余元。因此,援助律师认为被告人徐某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徐某本人对公诉机关指控其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定性也不持异议。
关于本案量刑方面,援助律师认为,徐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且被告人徐某当庭认罪;本案系经济型犯罪,社会危险性相对较小;该案件犯罪金额较大,被告人徐某提出的判处缓刑的意见概率较小。
最终,法庭采纳了辩护人对被告人徐某给予从轻处罚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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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
(三)犯罪嫌疑人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四)犯罪嫌疑人是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
(五)法院商请的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刑事案件(当事人申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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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三)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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