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开展农村人口核定登记
近日,根据中央、省、市相关意见,婺城区政府制定了《九峰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办法》,以此确保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延续性。目前,九峰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工作正在各有关乡镇有序开展。
据了解,九峰水库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和户籍登记的原则,由迁出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移民迁出情况核实、登记及相关材料汇总上报。九峰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年限为20年,扶持起始年度为2010年,每人每年直补资金额为600元。
九峰水库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对象为2009年6月30日具有库区当地户籍的农村移民,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也认定为后期扶持人口,并予以登记:自搬迁安置起始日至2009年6月30日期间死亡的、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因婚嫁户口迁出的;现役的义务兵、一级士官、二级士官;户籍从移民迁出地迁出的在校大中专学生;2009年6月30日前已办理结婚登记、领养登记、取得出生证明,且在2009年11月30日前落实户口的人员;符合核定登记条件的服刑人员可予以登记,但服刑期间不享受扶持待遇。
下列情况不属于后期扶持人口,不予登记:2009年6月30日以后新增的户口(不含2009年6月30日前已办理结婚登记、领养登记、取得出生证明,且在2009年11月30日前落实户口的人员);移民系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现仍为农业户口的在编干部和职工。另外,在2009年6月30日前已列入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登记的农村移民,此次不重复登记。
移民搬迁安置起始日按拆迁安置协议签订日确定,协议签订后至2009年6月30日迁入的农业人口以户口迁入日为其搬迁安置起始日。在2009年6月30日以前已实际搬迁但尚未签订拆迁安置协议的,其搬迁安置起始日以实际搬迁完成日确定。九峰水库扶持人口核定登记截至日期为2009年6月30日。自搬迁安置起始日至2009年6月30日期间因婚嫁等原因迁移至安置区外的九峰水库农村移民人口,应在迁出地办理核定登记,不办理移民迁移证明。
九峰水库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前,乡镇和村应将水库移民安置情况、人口核定登记办法等事项予以公告;人口初步登记结果在上报前应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如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由移民迁出地乡镇政府负责调查。此次农村移民人口数采取一次性核定登记,工作截至日期为2009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