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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加强公墓规划建设管理意见

2010-07-15 10:18:14  来源:  婺城新闻网  作者: 

  婺城区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加强公墓规划建设管理意见

  为加快我区殡葬改革步伐,全面促进生态建设和社会文明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条例》、《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和《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加强公墓规划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化殡葬改革,革除丧葬陋习,在全面推行遗体火化的基础上,加快推进农村生态公墓规划建设,有效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目标任务

  (一)加强生态公墓规划建设和管理。按照统筹城乡发展和新农村建设的要求,高起点、高标准规划建设生态化、园林化、规范化的公益性生态公墓(骨灰存放处),全面提升我区殡葬管理水平。

  (二)加大滥埋乱葬治理力度。各乡镇(街道)采取绿化、深埋、平毁或迁移等多种形式,重点治理“三沿五区”滥埋乱葬现象;在“三沿五区”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杜绝遗体火化后装棺土葬的现象发生。

  (三)规范殡葬行业管理服务。各乡镇(街道),有关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发动社会各界力量宣传文明祭祀,倡导文明丧葬,抵制封建丧葬陋习。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大殡葬行业管理力度,清理整顿丧葬用品生产、销售市场,创建群众满意的社会氛围。

  三、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0年7月前)

  1.各乡镇(街道)要根据区殡葬改革工作要求,建立由主要领导负责的专门领导班子和工作班子。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明确工作任务,强化工作举措,细化、量化目标任务。并于2010年7月底前将实施方案报区民政局。

  2.有关部门要针对当前滥埋乱葬现象和各种丧葬陋习,及时动员和部署殡葬改革工作,并通过各种途径,采取多种手段加大宣传力度,努力营造深化殡葬改革的良好舆论氛围。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0年7月-2012年12月)

  1.生态公墓规划选址。在整合现有公墓资源的基础上,按照“布局合理、规划超前、节约土地、保护生态、方便群众、相对集中”的原则,制订完善2010年至2030年公墓(骨灰存放处)布局规划。选址必须符合《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婺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我区的各类专项规划(风景区规划、三沿五区规划、水源保护区规划、村镇建设规划、开发区规划),其规模根据辖区内人口总数的年平均7‰死亡率、每亩300穴及20年为周期确定用地面积,一次规划,分期实施。也可对符合规划选址要求的原有公益性墓地进行改造扩建,使公益性墓地过渡到生态公益性墓地。生态公墓的建设规划原则上要求近郊乡镇(街道)以建立骨灰堂、骨灰墙等新型骨灰存放处为主,平原乡镇(街道)以乡为单位集中建设1-2处公墓,交通不便的山区乡镇可以相邻村联建的形式建设,提倡和鼓励树葬、草坪葬和花葬等不占或少占土地的骨灰处理方式,推行绿色殡葬。

  2.生态公墓建设与管理。一是规范生态公墓建设。生态公墓(骨灰存放处)的建设要按照民政部门批准的规划和用地范围及标准进行建设,不得擅自修改规划,扩大建设用地面积。各乡镇(街道)要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生态公墓建设,做到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并按照公墓园林化的要求,实现公墓区绿化率达80%以上。到2012年12月,各乡镇(街道)至少建设一处规模在1000穴以上的生态公墓(骨灰存放处),改变现有的“小、散、乱”的现状。二是加强生态公墓管理。生态公墓(骨灰存放处)经审批后,民政局要加强监督管理。生态公墓、骨灰存放处的墓穴和存放格位价格,由所在乡镇(街道)提出,报民政、物价部门审批。三是完善骨灰存放制度。要制订和完善生态公墓管理规章制度,包括财务管理、墓料采购、管理人员职责规范等制度;有关证照、墓穴(格位)销售价格、墓穴(格位)存量和位置、墓区布局规划、服务指南等张榜公布;建立公墓、骨灰存放处安放档案。

  3.坟墓迁移管理。凡因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和项目开发涉及的坟墓搬迁,原则上就近迁移至生态公墓或骨灰存放处。坟墓迁移时,严禁搭车新建和重修祖坟、宗族坟、家族坟。迁坟费用原则上由项目建设单位负担。

  4.滥埋乱葬现象整治。一是建立骨灰存放跟踪制度。全区范围内遗体火化后的骨灰,全部实行跟踪管理,一律进入生态公墓(骨灰存放处),不得以任何借口另行处置,严禁滥埋乱葬。二是加大违规殡葬治理力度。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各乡镇(街道)为整治主体,民政部门做好业务指导,相关部门做好配合,要求对1997年以来违反殡葬管理法规所建的坟墓进行一次全面的调查摸底,对群众反映强烈、意见较大的违规殡葬及“三沿五区”范围内的坟墓,要集中一段时间进行清理整治。

  5.经费补助。区财政局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用于殡葬改革事业。每年底,对乡镇(街道)经合法程序批准,完成投资建设的生态公墓和骨灰存放处,按照“建设一个、验收一个、补助一个”的原则,经民政部门验收合格后,由区财政局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原则上视乡镇(街道)投入及规模等情况,补助生态墓100-200元/穴,骨灰存放处300元/格;园区所在乡镇以园区投入为主,区财政局酌情补助。四、工作措施

  (一)切实加强领导,层层落实责任。区委、区政府调整充实区殡葬改革与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统筹领导全区殡改工作;区民政局负责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加强殡葬改革执法力度,适时成立区殡葬管理所。四大园区要把深化殡葬管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成立相应机构,落实工作措施,加大经费投入。各乡镇(街道)要确定殡葬联络员,建立常态化管理机制。乡镇(街道)要加强殡葬管理员和村级民政信息员管理,健全完善区殡葬管理信息网络。

  (二)注重舆论宣传,转变社会观念。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电视、报纸、宣传栏、标语等载体,多渠道、多形式地宣传殡葬法律法规,宣传殡改工作先进事迹,做到殡葬管理政策法规家喻户晓,鼓励群众自觉遵守殡葬法规、保护生态环境。各乡镇(街道)、村(居)要利用清明节等群众集中祭祖时机,尤其要借助老年人协会等民间群众组织,加大宣传力度,帮助人们改变陈旧的丧葬习俗,为殡葬改革工作创造良好的氛围。

  (三)加强部门协调,强化殡葬监管。各乡镇(街道)要遵循属地管理原则,切实加强日常监管,及时制止本辖区内发生的殡葬违规行为,采取强有力的措施遏制滥埋乱葬。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央、省、市《殡葬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殡葬联合执法机制和殡葬违法行为查处通报制度,确保殡葬法规得到全面贯彻落实。民政部门作为殡葬主管理部门,负责牵头协调,加强督促检查和服务指导;四大园区要加大所辖乡镇(街道)的生态公墓建设力度,保障生态公墓建设经费;区农办负责把深化殡葬改革作为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统筹推进,并列入新农村建设考核项目;交通部门要结合我区村镇道路建设规划加强通墓区的道路建设和重要时间段墓区的交通管理;规划部门负责对全区生态公墓的建设进行总体规划;国土部门负责依法加强对殡葬用地的审批管理,依法查处非法殡葬用地、乱建坟墓的行为;农林部门负责严肃查处违反规定占用林地乱建滥修坟墓的行为;工商部门负责加强对丧葬用品市场的整顿和管理,依法查处无照生产、销售丧葬用品及其他非法制造、销售丧葬用品和封建迷信用品的行为;公安部门负责对在丧事活动中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依法予以严厉打击;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在殡葬整治中党员和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对违法违规、玩忽职守的责任部门和单位,要依法依纪追究单位和有关人员责任;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单位负责发挥群团组织的作用,协助开展教育活动,推动殡葬管理专项整顿工作深入开展;新闻单位负责广泛宣传殡葬改革的有关法规政策和各地涌现出来的先进典型,适时对典型案例进行曝光,使广大人民群众自觉树立移风易俗、文明治丧的新风尚。其他有关部门要认真按照各自职能,主动做好协调配合工作。

  (四)加强督查考核,确保任务完成。区政府把殡葬改革工作纳入单位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制定考评办法,量化考核标准,层层进行考评,并对殡葬改革实行督办责任制,逐级建立任务明确、职责明晰、赏罚分明的殡葬管理监督体系。各乡镇(街道)都要建立健全殡葬管理目标责任制,细化工作措施,确保工作落实;各村(居)委会要把殡葬管理内容纳入村(居)规民约、村(居)民自治章程;区民政局和区殡葬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组织对各乡镇(街道)进行殡葬管理工作的督促考核,确保目标任务的落实。

责任编辑:施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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