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有精神分裂症的雇员点燃了雇主的房子,又挥起两米多长的铁棍砸向前来救火的人,致一前来救火的村民死亡,死者家属将雇主告上法庭,要求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日前,金华婺城区法院就这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作出判决,判处雇主在该起事故中承担45%的赔偿责任。——
婺城法院判决雇主承担45%赔偿责任
新闻回顾
2009年2月19日晚7时许,金华婺城区吕塘下村屠宰专业户倪金乃家一间民房突然着火,村民闻讯后立即赶到现场。但当村民欲进屋救火时,在倪金乃家打工的谢兴国却手持铁棍冲出来就打,边打边喊:“你们谁救火我就打谁。”在救火过程中,多名村民被打伤,村民倪小勋被谢兴国用铁棍击中头部及身体其他部位,当场倒在水缸边的地上,而倪金乃夫妇却忙于救火未及时对倪小勋进行抢救。后110民警赶到,将谢兴国抓获;村民将倪小勋救起,并送至金华市中心医院治疗,经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被宣布死亡。2009年11月,倪小勋被评为“金华市首届道德榜样”;2010年5月,被授予“第十四届浙江省见义勇为勇士称号”。
案件调查
后经查实,纵火者就是倪金乃家的雇员谢兴国。36岁的谢兴国是贵州人,2000年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2005年1月26日刑满释放。释放后即患上言语性幻听、被害妄想症,总感觉有人在害他、在追杀他。后外出打工,2008年12月份受雇于倪金乃家,从事杀羊工作,吃、住也在倪家。2009年春节元宵看龙灯时,谢兴国因不懂民俗从龙灯上跨过犯了大忌,被舞龙灯的村民打了一顿,之后,他就老是妄想有人要害他。本案事发当日下午3点左右,倪金乃妻子应元香与谢兴国坐在家门口聊天,谢兴国突然说:“晚上有人要来害我,如果他们真的来,我就拿棍子把他们都打死,害我的人就住在楼上。”晚上6时左右,谢兴国吃完晚饭,还喝了两瓶“二锅头”,之后一直不停地在屋里打转,说有人躲在屋里,想杀他,想放把火,把躲在屋里的人烧出来,过了一会儿他就一个人冲到楼上,又跑下来。当晚7时许,谢兴国对应元香说:“老太婆,我去点火了。”随即拿着打火机,打旺了丢进放在楼下大厅的油桶里,从而发生本案悲剧。案发后,经金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谢兴国血液中的乙醇成份为0.89mg/ml;经金华市第二医院和浙江省精神病鉴定委员会鉴定,谢兴国患有精神分裂症,作案当时处于发病期,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2009年10月19日,谢兴国被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放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该案在庭审中,作为原告的死者家属认为,被告倪金乃一家在选择雇工和与其相处中未尽审慎的注意义务是导致火灾的直接原因,而且要求救火时没有明确告知真相,被害人被打时眼睁睁看着未进行任何的阻止,这些因素对被害人死亡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690900.66元。
法官判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倪小勋系被谢兴国击打致死,谢兴国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但因谢兴国系被告方的雇员,吃住在被告家,被告方在事发前也已知道谢兴国的行为和精神不正常,但未引起充分注意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防范和控制,以致发生火灾,其自身具有重大过失。火灾发生后,被告方不但未提醒村民注意谢兴国的行为,而且在谢兴国手持铁棍欲打前来救火的村民时,也未进行必要的制止,以致倪小勋在救火过程中被其用铁棍打伤;倪小勋被打伤后,被告方仍忙于救火,而未及时组织人员进行抢救,以致倪小勋在送往医院后不久即死亡。故被告方对倪小勋的死亡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受害人倪小勋在救火过程中因不明真相被谢兴国击打致死,其本身并无过错。因救火行为的受益人是三被告,谢兴国是三被告的雇员且患有精神分裂症,因此,为弘扬见义勇为的精神,并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本院酌定由三被告共同承担45%的赔偿责任。原告的合理损失,包括医疗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688658.66元。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各项损失309896.4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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