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市区多处路段进行改造,难免对路人通行造成一些影响。那么,路人途经施工路段遭受损失该如何处理呢?近日,婺城区人民法院调解了这样一起案件。
2010年11月19日凌晨5时30分许,原告李某骑电动自行车去上班,沿金华市李渔路由东向西行驶,当行至李渔路世纪联华超市门口路段时,翻车了。当时路面正在施工,路面一半已铺上沥青,有约十厘米的高度,没有安放警示标志,因天色未完全放亮,李某未发现道路正在施工,造成翻车,原告多处擦伤,左肩锁骨骨折、电动自行车受损。原告受伤后到金华市中医院住院治疗25天,共花医疗费23630.87元。因原告从事厨师行业,左肩锁骨损伤将对其工作造成严重影响。出院后,原告的伤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驾驶非机动车疏忽大意,负事故主要责任,施工方未在道路上安放警示标志,未确保通行安全,负事故次要责任。施工方为某交通建设公司和某市政工程公司,分别负责路基工程和铺沥青工程,事故发生后,案件的两被告分别垫付原告医疗费10000元。但是对于事故的责任,某交通建设公司认为应由负责路基的市政工程公司负责警示,而市政工程公司认为应由铺沥青的交通建设公司负责警示,两公司难以达成一致意见。原告于2011年9月26日诉至婺城法院,要求两被告赔偿医疗费等各项损失93588.97元。
2011年12月12日,经婺城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由被告某交通建设公司赔偿原告李某医疗费等各项损失34515元,扣除已支付的10000元,尚欠24515元,款于2011年12月30日前付清。被告某市政工程公司赔偿原告李某医疗费等各项损失36555元,扣除已支付的10000元,尚欠26555元,款于2011年12月30日前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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