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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公安消防支队消防监督“十七”不准解释条文

2014-07-31 09:05:49  来源:  婺城新闻网  作者: 

  (一)不准拒绝推诿群众有关消防业务的咨询或违规受理项目。对待群众的咨询,不论其咨询的业务是否属本职业务范围,接待人员都应积极热情服务。对属本职业务范围的,应准确、全面地告知群众相关信息;不属本职业务范围的,应告知群众具体的联系人、联系方式,不准以“不知道”、“不是我分管的”为理由拒绝咨询;受理项目应严格依法审查资料,对符合要求的,应及时受理,不准出现应受理不受理或不应受理而受理等违规受理行为。

  (二)不准私怨公报、私设门槛,擅自扩大前置条件。消防行政服务窗口人员不准因与办事人员有个人过节而在受理过程中进行打击报复,私自抬高受理门槛,恶意为难办事人员;在受理项目时,消防行政服务窗口人员应严格按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19号)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第八条所列内容进行资料审查,办事群众提供的资料符合上述法定内容的,应对该项目予以受理,不准在上述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之外另增加前置条件。

  (三)不准违反“一站式”受理、“一次性”告知原则。“一站式”受理是指同一工程不同阶段的行政许可、备案(如审核、验收、开业前检查)均应在同一窗口受理。“一次性”告知是指消防行政服务窗口人员在发现办事群众提供的资料不齐全时,应一次性详尽告知其缺少的资料内容,不准出现让群众往返多次才告知齐全的情况。“一次性”告知原则同样适用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或火灾隐患、验收时发现存在问题等执法环节。

  (四)不准泄露项目信息。执法人员应按照“阳光执法”体系建设的要求,依法主动公开相关内容,但涉及项目、单位、个人隐私、有碍执法公正或造成明显对某一消防技术服务公司(或其他单位)有利或不利的信息,不准泄露。

  (五)不准超期办理行政许可项目。执法人员在办理行政许可项目,应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此条同样适用备案项目。

  (六)不准扩大见证取样范围,违规监督抽样。执法人员在见证取样、监督抽样时,应严格按照《浙江省建筑内部装修工程防火装修材料见证取样与监督抽样办法》执行,不得自行扩大范围。

  (七)不准送达非制式法律文书。各执法单位出具的法律文书,应是公安部(消防局)或总队规定的制式文书,不准私自增设文书、手工填写文书或在社会单位提供的相关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

  (八)不准对送达生效的法律文书进行文字修改、说明和标记。对已送达生效的法律文书,不准进行任何形式的修改,如确因执法过失造成法律文书内容有误需要更改的,应撤销并收回原文书,重新制作、送达正确的文书。

  (九)不准违反“双人执法”原则。在日常的工作中,应严格按照双人执法的原则进行各项执法活动,不准出现单人检查、单人验收、单人询问等情况。

  (十)不准在监督执法过程中刁难群众、冷硬横推。在对待群众时,态度要积极,接待要主动,服务要热情,礼节要到位,解释要耐心,告知要全面,办事要干练,执法要公正。

  (十一)不准无故不受案、超期办案、违规撤案。对符合受案处罚条件的,应依法予以受案,不准因利益关系人员请托等任何理由不受案处罚;行政处罚、火灾事故调查等执法活动应严格按法定时限进行,不准超期;禁止随意删除、作废执法案件,确因执法信息录入错误的,应报请支队同意后,方可删除、作废,同时应追究信息录入人员的相关责任。

  (十二)不准滥用自由裁量权、同案不同罚、量罚不一。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时,要严格按照《金华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执罚,不准随意降低或抬高裁量标准,对同一性质、规模相近、违法行为相同的多个单位进行处罚时,应依法适用同一刚性标准。

  (十三)不准避重就轻,更改违法事实。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或火灾隐患,要如实体现在法律文书上,如实向单位领导汇报,不准报一部分、瞒一部分,不准更改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违法单位的面积等内容,导致影响处罚裁量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十四)不准向社会单位和个人收取慰问费、赞助费。除党委、政府慰问外,不得向社会单位和个人收取慰问费、赞助费;确属公益性捐赠的,经支队纪委同意后报请总队纪委审核批准。

  (十五)不准在监督执法过程中收受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贵重物品和接受吃请。“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包括现金和代币购物券、储蓄单、债券、股票及其他有价证券,支票、本票、汇票、电子预付卡、电子礼券及各种有价识别卡、提货凭证支付凭证。

  (十六)不准参与消防技术服务公司的任何经营活动。不得有任何形式、任何行为参与经营消防公司、承揽消防工程、推销消防产品。

  (十七)不准推荐介绍业务、产品或入股干扰执法公正。不得利用职权向被监管单位及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单位和个人推荐介绍任何业务、产品或入股。

责任编辑:吴晗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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