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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

让“秤”的两端更公平
2017-07-07 09:08:12  来源:  婺城新闻网  作者: 记者 张苑 通讯员 朱和建

  多年来,婺城区法律援助中心充分整合辖区内各知名律所优质律师资源,积极发动党员律师带头服务基层百姓,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免费的法律咨询及代理服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公正,保障婺城和谐稳定。

  法律援助“牵手”少年走出迷途

  案例一

  终于,他拿到了盼望已久的《不起诉决定书》,也终于体会到了“一失足成千古恨”,小小的贪念让他的人生中有了抹不去的污点,让他失去了梦寐以求的参军入伍、保家卫国的机会。所幸,在婺城区法律援助律师的帮助下,他获得了改过自新的机会,这让他能更清醒地认识了人生的意义,对未来有了更好的规划。

  初中毕业后,王某就只身一人从安徽老家到金华,在一家餐馆当服务员。2016年夏末的一天,王某从外回出租屋,见邻居房门未锁,心生歹念,入户窃得人民币百余元。得手后的他并未因天降横财而沾沾自喜,而是惶惶不安,犹豫是否应当主动认错。

  事发当日,房主报警,公安机关通过监控很快锁定了犯罪嫌疑人王某。王某也于当晚到被害人家中主动认错,并在认错过程中被公安机关抓获。

  在公安侦查阶段,在异地打工的王某父亲聘请了律师为其做公安侦查阶段的辩护,并办理了取保。王某懊悔不已,时刻担心身陷囹圄,失去人身自由。

  2016年12月,婺城区法律援助中心接到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提供法律援助通知书》,并指派律师为王某提供辩护。援助律师在查阅案卷材料了解基本案情后,在办公室会见了已经取保候审的王某。“这是个完全未长大的孩子,在交流过程中,我可以感受到他对自己行为可能带来后果的害怕和后悔。”援助律师说。

  辩护律师与该案的承办检察官进行了沟通,并在书面辩护意见中提出:王某虽实施了犯罪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犯罪时系未成年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主动向被害人道歉,主动退赃,取得了家属的谅解。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建议检察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其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案例二

  因重大误解签订的协议可以撤销

  “发生交通事故,首先应当向公安机关报案,同时积极救治,治疗完毕伤情确定后再进行协商赔偿事宜,在治疗过程中也可以协商赔偿事宜,但最好不要签订一次性赔偿协议。因重大误解签订了赔偿协议,对方不愿意再支付损失的,可法律途径寻求救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婺城区法律援助中心援助律师骆松美说。就在前不久,她代理了一起因重大误解签订协议而出现纠纷的案件,几经周折,终于让法律维护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2016年5月30日,在金衢路康恩贝公司路段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受害者谢某被赵某驾驶的小型客车撞伤。事故发生时谢某只感觉身体稍有不适,并未感觉很严重。肇事者为了一次性解决纠纷,提出赔偿谢某2000元,今后双方无涉。谢某觉得自己并未受到重大伤害,身体应该没有什么大问题,2000元应该够付医疗费,便同意了肇事者的提议,签订了赔偿协议,写明赵某共赔偿谢某2000元,今后双方无涉。

  协议签订后,谢某前往医院治疗,经过CT拍片才发现,这次交通事故造成谢某4根肋骨骨折,经司法鉴定,构成十级伤残。按照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谢某的残疾赔偿金达到87428元,加上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赔偿款达10万多元。当谢某要求肇事者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予以赔付时,对方认为双方已经签订赔偿协议,且已经履行完毕,肇事方及保险公司无需再支付任何费用。

  无奈之下,谢某索赔无门找到了婺城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婺城区法律援助中心受理该案后,立即指派浙江铭瑞律师事务所骆松美律师办理此案。

  援助律师接到指派后,详细了解了案情,并查阅相关证据材料,认为本案受害者谢某是在对自身伤害存在重大误解的情况下与赵某签订的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撤销。

  援助律师遂代理受害者谢某向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庭审中,援助律师向法庭提交了足以证明谢某是在重大误解的情况下签订的赔偿协议的证据,并在法庭辩论阶段,充分阐述了相关的法律依据,同时阐明律师的法律观点,供法庭参考,希望法庭依法支持谢某的诉讼请求。最终,法院依法判决支持谢某的诉讼请求,由被告支付谢某赔偿款共计109698.9元,使谢某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大限度的维护。

  案例三

  无证砍伐要不得,情节严重要判刑

  方某是婺城山区一位老实巴交的山民,他做梦都想不到,砍树一事竟差一点给他带来了牢狱之灾。

  2015年5月,方某到自家承包的山头劳作,发现山上的树木正遭受非常严重的虫害。他判断,过不了多久,成片树木就会死去。方某寻思着,与其等它大面积枯死,不如趁现在砍掉卖点钱。于是,他前前后后忙活了大半个月,砍伐了数十立方米树木,卖得人民币万余元。

  2016年11月,方某因涉嫌“滥伐林木罪”被公安机关传唤。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达到一定数量的,构成滥伐林木罪。经鉴定,方某砍伐的林木体积达60立方米,已经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关于滥伐林木数量巨大的最低标准,法定刑为有期徒刑三到七年。

  2017年3月,金华市婺城区法律援助中心接到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的商请函,随即指派援助律师为方某做辩护。律师在开庭前会见了取保候审的方某。得知方某因文化程度较低,法律知识淡薄,误以为处理自己林地中受虫蛀的树木无需审批,故一直也未考虑到办证伐木的事。

  在交谈过程中,方某反复表达了自己的懊悔,只希望能保持人身自由,不对家庭造成较大的影响。在庭审过程中,辩护律师提出罪轻辩护,恳请法庭在量刑方面从轻处罚。最终,法院结合案情,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适用缓刑。

  据悉,为保护珍贵的森林资源,减少人为破坏带来的损失,我国《森林法》对林木采伐做了严格的规定,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

  由于法律知识欠缺,法律意识淡薄,部分群众在不知法的情况下触犯了法律,虽然行为人主观恶性不大,但客观上会给个人或者社会造成一定的危害。要杜绝或减少类似行为继续发生,普法宣传任重道远。

  新闻链接

  法律援助热线电话:0579—82303148

  法律援助的案件范围

  民事案件: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请求医疗事故、交通事故、工伤事故赔偿的;

  (七)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八)其他需要提供法律援助的事项。

  刑事案件(司法机关指定或商请的):

  (一)犯罪嫌疑人是未成年人的;

  (二)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

  (三)犯罪嫌疑人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四)犯罪嫌疑人是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

  (五)法院商请的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刑事案件(当事人申请的):

  (一)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二)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三)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申请法律援助需提交的证明、材料:

  (一)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的要求法律援助的书面申请;

  (二)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三)申请人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有关单位出具的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经济状况的证明;

  (四)申请法律援助的事项及相关的证明、证据材料。

  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监护人或者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

  婺城区法律援助中心位于婺城区白龙桥镇长安街(白龙桥镇政府对面)婺城区司法行政法律服务中心内,现有在编工作人员3名,法律援助值班窗口由我区各律师事务所派出的10余名律师轮流值班,每天安排2名律师值班,负责来电、来访咨询的接待、解答和援助申请的初审工作。

  法律咨询热线:82303148或12348转

责任编辑:方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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