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五治防水工程有限公司;阮德贵(身份证号: 340821198204053033):
经查,你(单位)2017年4月4日14时30分许,位于金华市马路里82号的原市档案馆库房屋顶防水维修工程高出坠物砸中徐香娥(91岁)的头部,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7年4月5日凌晨2时许死亡。金华市五治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金华市五治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作出人民币贰拾壹万元的行政处罚;阮德贵对本次事故负重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你作出人民币柒万贰仟贰佰壹拾柒元的行政处罚。
由于通过其它方式均无法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金婺)安监管罚〔2017〕8号、(金婺)安监管罚〔2017〕9号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请将罚款缴至金华市婺城区财政局非税资金财政专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金华婺城区支行,账号1208015029278510107,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或者金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金华市婺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7年8月30日
看婺城新闻,关注婺城新闻网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