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新闻中心今日婺城婺城网视图库中心新闻专题婺城政务金华新闻连线浙江国内新闻国际新闻外媒婺城
您当前的位置 :     婺城新闻网 > 新闻中心 > 今日婺城 > 关注

“绿剑”行动 护卫百姓“舌尖上的安全”

2018-01-05 08:59:36  来源:  婺城新闻网  作者: 

  农业投入品质量,事关农产品质量安全,从源头上关乎百姓“舌尖上的安全”。2001年以来,我省已连续17年组织开展“绿剑”执法行动,有力地保障了群众切身利益。

  近年来,婺城区农林局始终坚持标本兼治、打防结合原则,保持“绿剑”执法高压严打态势,集中查处了一批农业投入品质量安全违法违规案件,使主体生产经营行为不断规范,产品质量进一步提高,种植、养殖场(户)和合作社使用违禁药物问题进一步得到遏制。

  2017年,婺城区“绿剑”执法行动共出动325人次,检查企业231家次。主要检查证照是否齐全,所售产品是否合格有效,进货渠道是否正当。本版特刊登部分典型案例,以发挥警示、震慑和教育作用。

  案例一:

  经营假农药,严惩不贷

  事件:

  2017年3月2日,婺城区某农业服务公司以金华市某连锁有限公司送货上门推销方式,购入“某生物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200g/L敌草快水剂”数量2件,每件40瓶,每瓶200克,进货价格380元/件,进货总价760元。

  同年8月30日,婺城区农业行政执法大队依法对该农业服务公司经营的标称“某生物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200g/L敌草快水剂”进行抽样送检。经浙江省化工产品质量检验站有限公司检测,检测结论:“受检样品经气-质联用和液-质联用定性分析,样品中含有2甲4氯成分”。依照国务院《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假农药:(三)农药所含有效成分种类与农药的标签说明书标注的有效成分不符”的规定,故认为该农业服务公司经营的上述产品为假农药。

  同年10月,该农业服务公司把其中的1件换成草铵膦1000克/瓶。该批次200g/L敌草快水剂到11月20日现场检查(勘验)时剩下3瓶(其中封样一瓶),抽样带走2瓶,实际销售35瓶,销售价格每瓶12元,实际销售总额为420元。

  处罚:

  经查,当事人涉嫌经营假农药的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据此,婺城区农林局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20元;没收经营剩下的3瓶敌草快;罚款人民币5000元。

  案例二:

  经营不合格饲料,难逃处罚

  事件:

  2017年8月1日,当事人购进“4%生长猪用复合预混合饲料”数量10包,规格20kg/包,进货单价80元/包,总进货值800元。同年8月18日,婺城区农业行政执法大队对当事人经营的该种饲料进行监督抽检,并送浙江国正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同年9月21日,执法大队收到检测报告。报告称该产品维生素A不符Q/320481ZCK001-2015标准要求,检验结果为不合格。

  同年9月22日,区农业行政执法大队向当事人送达了“农业投入品抽样检测结果通知书”时,已经销售5包,销售单价100元/包,总销售额500元,库存5包。

  处罚: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违反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其行为已违法,应予以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没有从轻、减轻、从重情节,经营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的行为是初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符合《浙江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此相关规定,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并作如下处罚: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伍佰元;没收违法经营的上述“4%生长猪用复合预混合饲料”库存产品5包;处罚人民币2000元。

  案例三:

  无证经营,从重处罚

  事件:

  2017年5月9日,婺城区某畜牧机械经营部从黑龙江某兽药有限公司在金华的业务员侯某处购入一批63件某品牌兽药。这批兽药共4个产品,其中碘酊4件,每件20瓶,市场价格6.5元/瓶,货值520元;葡萄糖注射液16件,每件20瓶,市场价格1.7元/瓶,货值544元;0.9%氯化钠注射液33件,每件20瓶,市场价格1.7元/瓶,货值1122元;葡萄糖氯化钠注射液10件,每件20瓶,市场价格1.7元/瓶,货值340元;这批兽药产品总货值是2526元。截至案发,该畜牧机械经营部尚未卖出这批兽药产品。

  处罚:

  经查实当事人无兽药经营许可证,违反了国务院《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法应予以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没有从轻、减轻、从重情节,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行为是初次违法且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符合《浙江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对“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初次违法且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的处罚幅度,裁量基准为“责令停止经营,没收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的兽药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依据国务院《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婺城区农林局没收当事人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违法经营的兽药货值金额2.5倍的罚款,计人民币6315元。

  案例四:

  销售不合规种子,罚你没商量

  事件:

  2017年3月3日,婺城区某种子经营部从广州某种业有限公司购进一批“菠比(7518)菠菜”种子,购进数量1件,50袋/件,进价12元/袋;售出11袋,销售单价15元/袋,销售额共计165元;库存39袋,其中36袋未附中文标签,3袋粘贴了中文标签。

  处罚:

  经调查,当事人涉嫌销售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种子,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一条第四款:“销售进口种子的,应当附有进口审批文号和中文标签”之规定。鉴于当事人销售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种子行为是初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符合《浙江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对违法行为“销售的种子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适用情形,裁量基准为“处二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条第(二)项:“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二)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之规定,作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2000元。

  案例五:

  经营不合规饲料添加剂,罔顾法纪

  事件:

  2017年3月10日,婺城区某兽药饲料经营部从广东某动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购入一批“霉消安-I”混合型饲料添加剂产品,数量10箱,4包/箱,规格5千克/包,生产日期2017年1月4日,产品标准编号Q/(ZS)TJ001-2013,进货价格310元/箱,总货值3100元。经查,依据《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这批“霉消安-I”混合型饲料添加剂产品标准编号已经过期,属无产品质量标准的产品。同年8月1日,这批产品全部退回厂家,未售出。

  处罚:

  当事人经营无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添加剂,违反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已构成违法。同时,当事人经营无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添加剂的行为是初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符合《浙江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对违法行为“经营无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添加剂”的适用情形。

  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无产品质量标准或者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罚款人民币2000元。

责任编辑:方柯
分享到:
婺城新闻网新浪官方微博婺城新闻网官方微信
批准文号:浙新办2008[ 15 ]号浙江省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33120190038浙ICP备09057527号
金华市婺城区新闻传媒中心主办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加盟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