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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伸援手帮助百姓解难事(八)

2018-03-13 09:00:44  来源:  婺城新闻网  作者: 张苑 朱和建

  多年来,婺城区法律援助中心充分整合辖区内各知名律所优质律师资源,积极发动党员律师带头服务基层百姓,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免费的法律咨询及代理服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公正,保障婺城和谐稳定。

  记者 张苑 通讯员 朱和建

  案例一

  年逾花甲遭断腕法律援助解其难

  日前,李某诉讼申请赔偿医疗费一案开庭审理。法院支持了李某合理的诉请。伤残赔偿金,及误工费、护理费等费用待李某治疗终结并作出伤残鉴定后,再次提起诉讼。在家庭经济困难的情况下,李某的治疗得以继续。李某及其家属对婺城区法律援助中心给予的帮助表示了衷心的感谢。

  李某,女,1958年出生,金华人,家住婺城区。李某这个年纪,按照普通人的生活节奏,应当已经退休,在家享受属于自己的闲暇时间。可是,由于家庭条件的制约,李某不得不去金华某工具厂上班挣钱,以贴补家用。然而,非常不幸的是,李某在操作机床的时候,被机床切断了左手手腕。李某受伤后,工具厂的老板陈某将其送往医院治疗。李某先后做了两次手术,产生医疗费7万多元,而陈某只垫付了3万元钱,之后就避而不见,连电话也不再接听。李某的家属无奈来到援助中心求援。

  值班律师在接待咨询过程中,与李某的家属进行了沟通,了解了案件的相关情况,做了笔录。由于李某还需要进行后续的治疗,在治疗终结后才能进行伤残评定。于是,值班律师建议李某待医疗终结,并进行伤残鉴定之后,再提起诉讼。

  然而,李某的家属告诉律师,由于家庭经济困难,家中连基本的生活费用都无法保障,更不要说后续的治疗费用了,希望就现在已支付的医疗费先提起诉讼。

  对李某家属提出的请求,值班律师十分重视,及时向援助中心主任作了汇报,援助中心主任考虑到这个案件的特殊性和当事人的实际困难,同意将已产生的部分费用先行起诉,虽然分两次诉讼,势必增加援助的成本,也增加援助律师的工作量,但也能尽早解决当事人的燃眉之急,这也符合法律援助的宗旨。

  2017年11月20日,婺城区法律援助中心受理了此案,指派浙江十全律师事务所律师盛清华担任本案李某的代理人。

  援助律师接受指派后,及时与李某联系了解情况,审查了李某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因李某受伤时已过了法定退休年龄,其所受损害不能按工伤处理。援助律师随即起草好起诉书,将该案直接诉至婺城区人民法院。

  案例二

  鉴定结果引争议法律援助保权益

  1月30日,婺城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张某某构成盗窃罪,盗窃金额为93749元,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一审判决的盗窃金额比检察院提起公诉时的163999元减少了7万元,案件通过三次开庭,也体现了人民法院对于案件的谨慎判罚的态度。同时,关于辩护律师提出的合理的辩护意见,也充分给予了肯定。

  2017年2月7日,婺城区人民检察院向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就张某某等人涉嫌盗窃罪一案提起公诉,起诉书指控2016年9月30日晚,被告人吴某某伙同廖某某、张某某等人,到婺城区新狮街道北山路175号仓库,后遇见梁某某等人已先盗出120余只继电器,后六人进入到仓库内一起盗窃,将放在一楼仓库内的铜盒以及二楼仓库内的铜排、漆包线、电线、继电器盗走后,一起运至陆某某处,并以11000元的价格卖给陆某某。2016年11月17日,经金华市婺城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铜排、漆包线、电线在鉴定基准日鉴定价格为9499元。2016年12月19日,经金华市婺城区价格认证中心被盗继电器在鉴定基准日鉴定价格为127600元。2016年10月14日凌晨,吴某某、廖某某、张某某在金华市婺城区二七铁路车务段铁通大楼一楼仓库,以剪断防盗窗栏杆方式进入仓库,后将两台放在仓库内的美的牌单相精密空调盗走并逃离现场,2016年11月14日经金华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2台美的单相精密空调鉴定价格伟26900元,已发还给被害人。

  2017年2月21日,婺城区人民法院向婺城区法律援心发函,商请对张某某涉嫌盗窃一案指派律师提供辩护。2017年2月24日,金华市婺城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浙江民宜律师事务所龚志坚律师办理该案。

  援助律师接受指派后,立即查阅了案件全部材料,并依法会见了张某某。在会见过程中,张某某告知龚律师其对于盗窃的事实没有异议,但对于数量有异议,其表示继电器并没有400个。

  援助律师结合各被告人的口供发现,各被告人对于盗窃继电器的数量存在一定的差异,但总体而言,所陈述的盗窃继电器的数额没有达到400个。另外,该案涉嫌盗窃人员有三波,但涉案的被告人仅仅是两波,尚有一波未归案。

  在开庭过程中,援助律师重点指出价格鉴定报告存在的问题以及各被告人之间的口供矛盾及数量问题。在第一次开庭之后,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就援助律师提出的数量及价格鉴定报告进行了补充证据,并且在第二次开庭过程中申请了鉴定人员出庭。在第二次开庭过程中,援助律师在询问鉴定人的过程中发现,鉴定人在鉴定的过程中,并没有看到过被盗物品的实物,也没有检测过被鉴定的物品是否可以使用,其鉴定的标准是基于公安机关的陈述。援助律师认为,鉴定人员的鉴定结论不客观。在坚持第一次的辩护意见过程中,援助律师又增加了一点辩护意见,即价格鉴定不客观,无法达到公诉机关想要证明的目的,同时对于检察院提出的根据不同型号的价格相加相除的方式计算平均价格去扣除一款无法鉴定价格的继电器表示不认可。援助律师认为,既然要计算平均价格,那么理应将全部继电器的价格相加相除。在第二次开庭之后,检察院又再次补充了材料,法院也依法再次组织开庭,在第三次开庭的过程中,检察院认可了援助律师提出的价格,变更了起诉书中指控的犯罪金额,以最低价格计算继电器价格,但对于数量,并未做出变更。关于张某某的其他从轻辩护意见均被法院依法采纳。

  案例三

  盗窃金额存疑法律援助促公正

  日前,婺城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吴某某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法庭上,援助律师的辩护又一次彰显了法律的公正。

  吴某某,男,1991年出生,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2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于2016年2月23日释放。而后,吴某某分别在2016年7月、9月、10月伙同他人共盗窃的数额为人民币164599元,其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10月19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经检察机关批准,于2016年11月25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2017年2月21日,婺城区人民法院通知婺城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为吴某某提供辩护。婺城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浙江泽鉴律师事务所律师王笑洁为吴某某涉嫌盗窃案一审阶段提供法律援助。

  承办律师接到指派后,立即去法院阅卷,并且到看守所会见当事人。承办律师会见当事人后,立即就盗窃金额与其进行核实,吴某某共涉及四起盗窃案件,仅认为2016年9月30日那起的盗窃数额不对,且所盗窃物品的鉴定价格过高。承办律师仔细研究了各被告人的询问笔录后认为,吴某某所指出的2016年9月30日这次盗窃的数量及鉴定结果均存在证据瑕疵,并不能以此作为证实吴某某定罪量刑的依据。

  该案经过三次庭审,在第一次庭审中,各被告人的辩护人都针对2016年9月30日这起的盗窃数额及鉴定结果提出了质疑,因为吴某某等偷盗的物品已被卖给他人,鉴定物品系办案人员提供的完整品。故在第二次庭审时,公诉机关申请鉴定人员出庭作证,鉴定人员仅对其收到的鉴定物品进行了鉴定,作出相应的鉴定结论。第三次庭审时,公诉机关主动变更了2016年9月30日这起的盗窃金额。

  新闻链接

  法律援助热线电话:0579—82303148

  法律援助的案件范围

  民事案件: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请求医疗事故、交通事故、工伤事故赔偿的;

  (七)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八)其他需要提供法律援助的事项。

  刑事案件(司法机关指定或商请的):

  (一)犯罪嫌疑人是未成年人的;

  (二)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

  (三)犯罪嫌疑人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四)犯罪嫌疑人是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

  (五)法院商请的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刑事案件(当事人申请的):

  (一)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二)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三)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申请法律援助需提交的证明、材料:

  (一)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的要求法律援助的书面申请;

  (二)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三)申请人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有关单位出具的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经济状况的证明;

  (四)申请法律援助的事项及相关的证明、证据材料。

  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监护人或者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

  婺城区法律援助中心位于婺城区白龙桥镇长安街(白龙桥镇政府对面)婺城区司法行政法律服务中心内,现有在编工作人员3名,法律援助值班窗口由我区各律师事务所派出的10余名律师轮流值班,每天安排2名律师值班,负责来电、来访咨询的接待、解答和援助申请的初审工作。

  法律咨询热线:82303148或12348转

责任编辑:方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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